死刑复核核准用判决还是裁定,经济犯罪需要判死刑

刑事辩护 编辑:宋铭

一、死刑复核核准用判决还是裁定

对于存在拟判死刑的情况,无论最终是否会被批准,通常都是通过法规来做出裁决,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采用判决方法。这里说的“特殊情况”就是指对多个被告同时判处死刑的问题,当部分被告的死刑判罚结果是基于事实证据支持的,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却不应该判处死刑时,这时就可以酌情修改他们的判罚,然后对剩下的那些明确应判死刑的被告进行死刑核准判决。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某起案件作出了死刑判决,那么如果被告没有提出上诉的话,这个判决就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然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死刑判决有误,或者存在争议,他们有权提审此案或者将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经济犯罪需要判死刑

没错儿,有时候会有的。你想想,经济犯罪就是那种违法行为确实有些罪犯可能面临死刑的惩罚。咱们中国的《刑法》对贪污罪有明确规定的,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大,或者涉及到特殊恶劣情况的话,那可是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要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是贪污金额特别巨大,还让我们国家和老百姓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的话,那可就只能等着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了,而且还得把财产都给没收掉。

三、死刑辩护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在负责死刑案例的辩护过程中,务必全面细致地完成下列各项重要任务:首先,深入且准确地掌握该案中被判定为死刑的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来龙去脉;其次,对司法部门收集的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材料进行具体而详尽的研究,同时对判处死刑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也应具备充分了解;第三,以客观事实与现行法律为准绳,精心策划并呈递关于被告无罪、罪责轻微或减轻、甚至完全免于刑事责任的详细材料及独立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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