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的分配第一继承人,财产继承权的分配比例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一爽

财产继承权的分配第一继承人,财产继承权的分配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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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的顺序

今年5月是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做好民法典宣传、阐释及普及工作,意义重大。嘉定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法宝在线》推出特别策划《以案说法,民法典在身边——民法典宣传月系列直播访谈》,用身边人说身边事,以案普法,解读民法典。

本期节目特别关注

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相关内容。

继承编的亮点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落地实施的第三个年头,

律师们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来看嘉宾分享与解读。

本期嘉宾

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振亮(右)

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丹平(左)

Q:

民法典继承编中有哪些亮点内容?

A: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2.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隐匿遗嘱和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

3.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5.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不光是打印遗嘱,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录音录像也列入了遗嘱的有效形式,这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为当事人订立遗嘱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新增的遗嘱形式有严格的订立形式,并不是打印遗嘱后签上自己的名字,或是找人用手机录音、摄像那么简单。

6.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个人可以订立很多遗嘱的,如果内容互相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7.增加遗嘱见证人限定条件

实践中,遗嘱效力等级很多时候并不是最主要争议,遗嘱本身是否真实才是争议关键点。为了保障自然人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较多的遗嘱形式。但是在这些遗嘱形式中,有的不具有身份识别性,有的容易被篡改伪造,有的形式要件简单。为了保障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要求一些形式的遗嘱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这一例外情形,就比如说,聋哑人等就不能做遗嘱见证人。在一些情况下遗嘱见证人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可能不具有事实上的见证能力,例如,文盲以及对遗嘱所使用的语言掌握不充分的人,因身体缺陷而不具有知晓遗嘱内容的能力的人,这些人员对遗嘱的具体内容的识别与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如果承认此类见证人的资格,对遗嘱的真实性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遗嘱见证人除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还需要具有见证能力,而见证能力的有无要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8.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Q:

民法典落地实施的第三个年头,针对继承编的内容,律师们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A:人有生老病死,这是大自然的规律,我们无法改变。因为遗产,本来团结和睦的一大家子反目成仇,有人不惜伪造遗嘱,甚至酿成悲剧。其实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归根究底,就是大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我们能想到的方方面面,民法典都已经写得很清楚,总而言之民法典是一部能让社会更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生活的法典;是一部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的法典;是一部值得我们每一位公民认真去学懂它、尊重它,并用好它来维护我们切身利益的法典。

撰稿:付庆杰

编辑:徐宇、武利荣

财产继承权怎么写

日常生活中,继承问题常常成为引发家庭矛盾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人际关系日渐复杂化,家庭财富积累不断增多,继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了解继承相关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们选取继承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男子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之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诉讼中,继承人仅对李某名下的存款有争议,对其他遗产及分割的份额无争议。李某妻子主张李某名下存款的一半为遗产,死者父母认为李某名下存款全部为遗产。  

法院审理:涉案存款虽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及其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该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存款的一半为李某妻子的财产,一半为李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来源:大荔法院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财产继承权的分配协议书

近日浙江绍兴诸暨当地媒体发布的一则寻找继承人的公示引发公众对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当地暨阳街道浦阳新村王家堰自然村戴某名下房屋被征收,但因一家三口均已先后亡故,无法查询到其继承人信息,所以只能公开寻找相关权利人。现实生活中,涉及到遗产继承,人们心中总会有许多误区,本期法治课代表就为大家解答关于遗产继承的常见问题。

来源: 新华网

财产继承权的分配协议范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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