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倜,“知产阳光”团队主创人之一,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倜从事知识产权领域数十年,在进入诉讼领域之前曾是中国排名前五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南京地区总负责人,具有深厚的实务功底和理论素养。
一、315打假打什么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Consumer Rights Day)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来源百度百科)。
消费者权益要被保护的权益有很多,而保护的根本目的则是要保证消费者在支付合理对价后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质量合格的、即货真价实的产品。顾名思义,打假就是打击以假称真的行为,打击以次充好的商品。
在我们生活中,除却正品也时有发生的质量不合格因素之外,李逵与李鬼之间的极度相似严重导致消费者稍有不慎就中招,更多时候我们以一种嬉笑怒骂的心态看待这种心态。
(这些年我们笑过的山寨品牌)
这些李鬼商品大多质量低劣,轻则口味差,重则去医院,一般理性的消费者根本不会选择这种商品。但是为了“生存”,这些商品想到一个办法——傍名牌!即在商品上设置与知名品牌商标类似的标识。
二、商标的作用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商标制度,消费者要买到理想品质的商品时,则需要不停地试错,可能在若干次试验后终于购买到理想的商品。这在小商品消费还不是什么大问题,如果是大宗消费,比如汽车、房子甚至飞机则完全不能进行试错,一错就错了,损失极大。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而混淆的实质在于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发生了错误认识。只要有可能对消费者导致混淆,就可以认定此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侵权的判定
最早涉及商标保护的巴黎公约并未明确地规定商标侵权标准,但根据商标制度的根本功能——防止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服务)来源来看,如何判定商标侵权则一目了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审判部门,为了方便操作,提出“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只要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可认定侵权”。实际上显得有些教条了。实际上判定A商标标识与B商标标识之间是否相近只是判定的“术”,术有千千万,而本质是只一个——即区分商品来源。
依笔者之见判定是否侵权要着重关注是否通过实施一种行为导致了消费者将眼前这个A商品与理想的B商品之来源(即B来源)相对应,如果对应了则判定侵权,如果不能对应则不判定侵权。
如同上面图片中的种种李鬼品牌,其目的实质上就是为了使消费者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错误地进入消费者的购物车,这是一种标标准准的商标侵权。
四、打假就是打假商标
315,是社会打假的集体行为,更类似集体打扫除,但打假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维护整体商品社会的干净,提升产品的质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在于相关部门和消费者配合和付出。
在生活中,我们需要消费者举报来提供线索,也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执法,更需要相关利益厂商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市场地位,希望能够从源头上进行根治——毕竟最了解市场的就是厂家自己了。可能厂家对于打假不是太在行,但是商标法已经经过修改,商标侵权的判赔数额得到了大幅提升。在此前提下,社会有很多法律服务机构、团队都比较热心地去作为,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大家共享利益分配,减少消费者受骗上当的情况并带动商品的质量提升。
在社会全体的努力下,我们必定能看到天更蓝、草更绿,孩子手中的冰淇淋也将更香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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