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师简介资料,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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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师
【作者简介】
翟峰系四川省十、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四、五届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1997年吸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2003年至2011年聘为《中国人大》杂志社特约记者;2013年以来先后聘为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曾多次参与地方立法调研和统稿工作,数十次应邀参与省内外多地相关方面的代表、委员讲座培训活动;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等奖项。
【摘要】
笔者作为曾近二十年任职于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岗位、并曾在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长达三十五年的一位老同志,近期通过学习新修正的代表法,并结合自己多年来依法履职、践行代表职责的切身体会,感到各级人大代表要在履职工作中按照新修正的代表法搞好“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即有必要切实运用好“望闻问切”这“四诀”,以期收到代表依法履职的更好效果。
【中文关键字】
第四次修正的代表法;人大代表履职;活动践行;探论
【全文】
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随之第四次修正的代表法正式颁布后于2025年3月12日正式施行。
第四次修正的代表法,不仅对依法完善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而且为增加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履职活动”的相关规定,既在该法第八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的“(四)”项中作了“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的规定,又在该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中,专门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分别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可持代表证就地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进行视察、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开展专题调研、可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笔者作为曾近二十年任职于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岗位、并曾在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长达三十五年的一位老同志,近期通过学习新修正的代表法,并结合自己多年来依法履职、践行代表职责的切身体会,感到各级人大代表要在履职工作中按照新修正的代表法搞好“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即有必要切实运用好“望闻问切”这“四诀”,以期收到代表依法履职的更好效果。
大家都知道,“望闻问切”是中医用语。其中,望,是观气色;闻,是听声息;问,是询症状;切,是摸脉象。据此,“望闻问切”在中医学的践行领域即合称为“四诊”。而中医门诊医生在其临床实践中,一般皆会通过综合运用该“四诊”,在把患者病症基本脉准的前提下,从而做到“对症下药”。
虽然,中医学的“望闻问切”是为了给患者治病。然而,在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同样是为了给被视察、调查、检查的部门看“病”,发现其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适时依法督促其整改。
可见,从中医学“望闻问切”的“四诊”延伸而来的“四诀”工作方式,应该是适合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活动的。
例如,中医“四诊”中的“望诊”,是其医生对患者的神、色、形、态、舌象等进行的仔细观察,以测知患者内脏是否存在病变。
而在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中,到实地“望”一望,也是一种常用之法。因为,人大代表通过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中的实地察看,能深入了解相关职能部门的基本工作情况。
又如,中医“四诊”中的“闻诊”,是其医生通过听患者声音和嗅患者气味而进行的相关诊治。即主要是通过听患者语言气息的高低、强弱、清浊、缓急……等变化,以分辨病情的虚实寒热。
而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也需通过听取群众呼声和反映,以期了解被视察、调查、检查的部门的工作成效及其不足。可见,“闻诊”也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活动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方式。
再如,中医“四诊”中的“问诊”,是其医生通过对患者或其陪诊者的问询,以了解患者病情。而其“问”,对于医生临床诊治患者病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而在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中,代表亦需通过对相关方面和人员的交流,以期了解被视察、调查、检查的部门的工作成效及其不足。可见,“问诊”同样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活动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方式。
另如,中医“四诊”中的“切诊”,是其医生通过对患者包括脉诊和按诊这两部分的检查,以其指端运用之触觉,在患者的相关部位进行触、摸、按、压,以切实掌握患者病情的一种医术之法。
而对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来说,有时也需对被视察、调查、检查的对象,通过“切”脉方式找准相关“病”症问题所在,以期为其有的放矢地开出相应好“药方”而打下坚实牢靠之基础。
总之,在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若能像中医学的医者给患者看病一样,将其“望”到的、“闻”到的、“问”到的、“切”到的相关方面的“病”因、“病”况汇集串联起来,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才能在看透摸准被视察、调查、检查部门的“病”症所在的基础上,通过施以“对症下药”之良方,从而最终收到切实推进被视察、调查、检查部门的工作之良效。
(注: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其相关论述曾刊发在《法治》杂志总第319期作者翟峰署名的题为《人大代表的调研和视察亦需“望闻问切”》一文中,作者在此文基础上,结合2025年3月11日颁布的第四次修正的代表法,并据其相关条款规定,作了相应新扩论。)
来源: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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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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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2025年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代表法,是一部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的重要法律。戳视频,2分钟带你看懂代表法修改。
监制:张晓松、邹伟
统筹:杨维汉、陈菲
记者:冯家顺、白阳、罗沙
制作:宗世杰、刘澈、曾子瑄
新华社国内部、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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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公益事业迅猛发展,慈善行业也出现了各种新问题,如个人互助筹款平台乱象等。作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将于9月5日起施行。那么,新规有哪些亮点?将如何防范恶性事件风险?怎样规制个人求助?如何完善全链条监督机制?
亮点一: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修正后的慈善法在规范慈善组织行为、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强化慈善促进措施、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新的修改,尤其在规范个人求助行为等方面,备受关注。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迭代革新,患者本人及其家属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个人求助的现象屡见不鲜,互联网公益平台的蓬勃发展解决了众多大病患者及其家属筹集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但同时也产生了规范、监督、管理网络个人求助行为的新需求。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司法实务暴露出个人求助在互联网募捐中存在诸多乱象,如部分求助者隐瞒个人财产信息、不当挪用医疗款项、编造或夸大求助信息,有些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病历、伪造医院诊断报告和国家机关公文来骗取善款,甚至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冒充捐助平台非法获利。
小甲通过在网上购买的虚假病历,前后三次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自己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虚假个人求助信息,并发起网络筹款,共获得网友帮助近400人次。在累计骗取网友捐款合计6382.11元后,他提现至其本人账户。此后,小甲继续购买虚假病历,在网络服务平台又发布了一氧化碳中毒的虚假个人求助信息,获得46人次网友帮助,骗取捐款1022元,由于被网络平台及时发现,未能提现至本人账户。小甲利用公共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多种通讯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肆意行骗,受骗人数多,行骗范围广,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民众对公益性服务平台的信任,应受到法律制裁。
负面案例揭示了互联网个人求助的审查漏洞,不仅损害了捐款者和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更严重侵害了互联网公益事业的公信力。针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网络平台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条款,慈善法在修正前并无明确规定,而审判实务中,法院通常将网络个人求助解释为“以网络为媒介的赠与”,并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规制。
此次修正后,慈善法在附则中新增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专门规范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网络服务平台等主体的义务,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其中,第一款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诚信义务。新规明确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该条款精准打击网络个人求助中的诈捐乱象,维护了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爱心和信心。
第二款规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和信息公开义务。首先,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该条规制了平台信息审核不严的现象,严格监管相关网络服务平台的审查瑕疵与漏洞,厘清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平台也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力争筹集款项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三,该条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公益事业的发展,既需要求助人诚信、行业平台自律,也需要专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精细、具体的规制。鉴于个人求助和网络服务牵涉到多主体、多环节,目前民政部已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对求助信息的查验、捐助资金筹集和拨付等过程的公开、政府对相关平台的监管措施等多方面作出规定。新规以系统观念衔接专门法与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进一步强化慈善事业在扶弱、济困、恤病等领域的作用与担当。
此外,互联网公益领域还涌现出“捐一元”“随手捐”等新兴形式,点滴善心汇成全民公益的浪潮。对此,新修正的慈善法统一规范相关互联网募捐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同时该募捐平台应当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亮点二:新设专章规范“应急慈善”管理
去年7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多地持续强降雨,多地发生内涝、地质灾害等险情,社会公益力量纷纷响应,迅速开展救援行动。受灾较为严重的某地发生汛情后,共有150余支民间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活动;爱心企业通过筹措救灾物资、向公益慈善组织捐款等方式进行公益捐助;慈善组织捐赠前与受灾地区政府充分沟通资金用途与建议,遵循政府救灾指挥协调机制的宏观调度,统一协调接收的善款与物资。
“面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在国家宏观调度和各级政府周密落实之下,社会各界积极配合慈善工作,彰显了公益慈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力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近年来,慈善组织开始规模化地参加突发事件治理,在处理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弥补了短时间内政府救助资源的不足。但仍需注意到,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治理的过程中也涌现出人力资源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运行机制效率低、配送捐赠款物迟缓等结构化问题。一方面,这些问题极易诱发公众质疑、引发舆论危机,降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不完善的应急协调机制和低效的资源配置使得有些救援行动“事倍功半”。鉴于此前慈善法主要规定常规状态下的慈善活动,此次修正时新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全面规制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
首先,建立应急状态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和协作机制。新规第七十条明确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治理体系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具体责任,即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要“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统筹调度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新规第七十一条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和协作机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以提高慈善活动效率。有专家学者进一步强调,慈善组织应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的内容、模式、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评估审计制度等。另外,新规还“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促进应急响应科学高效。
其次,规范应急慈善的公开、备案程序。新规强调,“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且明确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公开募得款物接收情况的最低频率,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突发事件的急迫性特点,规定了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情况下的补办备案手续,适当放宽了募捐前备案方案的要求,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新规力图确保应急慈善全流程公开透明,及时且精准地满足受灾群众需求,同时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引发舆论危机。
最后,明确规定基层政府和组织便利应急慈善的帮助义务。新规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该条文明确各主体的帮助义务与具体职责,畅通捐赠款物分配送达和信息统计的渠道,提升应急治理中慈善活动的效率,助力落实慈善活动成果。
应急慈善专章是此次修法中唯一新设的章节,吸取了近年来应急治理中慈善活动的经验、教训,并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协调,系统回应《关于执法检查后启动修法程序的建议》中关于优化应急慈善机制等问题的呼吁。
亮点三:强化慈善组织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小乙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某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两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随后,小乙以建设阳光公寓为名,以某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为某丙)向民政局递交了申请书,他通过伪造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民政局批复文件。小乙利用担任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基金会会计人员向上述敬老助老基金会拨付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敬老助老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小乙实际控制的A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向小乙实际控制的B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基金,先后经A、B两家公司账户转入小乙和他人账户后支出。案发后,经法院审理,小乙利用担任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慈善组织究竟能否将良心钱用在“刀刃”上,是社会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近年来,部分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负面新闻引发关注。无论是个别慈善组织不及时拨付、囤积捐赠款物,捐赠物品损耗或被盗、被弃于仓库等管理混乱现象,还是极个别慈善组织责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私吞捐助款物,种种恶劣行径急需强化法律约束。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新修正的慈善法第十二章集中细化慈善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着力提升慈善治理水平,完善慈善领域的法治建设。
首先,细化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类型,增加处罚种类。新规全面梳理并进一步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类型,新增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开展慈善活动的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等违法行为类型。其次,新规重点完善募捐活动违法的行为规定,新增“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同时强化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法律责任条款,新增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有关服务规范规定,以及“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等违法行为类型,将互联网慈善这一新兴领域纳入法治轨道。再次,新规明确了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和个人罚款等处罚,增加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方式,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全面完善慈善组织法律责任体系。
此外,新规还增加了相关责任人员的从业禁止条款。慈善组织出现“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或“公开募捐时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等情形的,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之外,情节严重的,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新增此条从业禁止条款,完善了对慈善组织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制度,敦促相关责任人员约束自身行为、坚守法纪红线、促进行业自律,助推慈善事业行稳致远。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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