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承继,关于法人终止的一般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岚悦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

(1)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机关是由国家和有关机构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因需要履行相应的行政、司法等职能而成立的。如果因机关成立的法律依据变化或因社会发展而不需要某个机关,则可以撤销。

与其他组织不同,一般情况下,机关法人仅因撤销而终止;而且,因其经费由财政划拨,所以也不存在清算的问题。

那么,机关法人被撤销而终止,其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谁来承担?从法理上讲,无论是任何形式的机关或组织,其变更或终止均为自然之事,相应权利义务也自然由变更后或继任的组织享有和承担。

因此,本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的承担。

(2)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一般法人如果被终止后没有继承者,则相应的权利义务将按照清算法或破产法由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理。但对于机关法人,其仅能从事因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且其必要的经费是由财政划拨,如果机关被撤销,则其经费由财政收回,不存在将该经费通过清算加以处理的问题。

在我国,因为以前的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高校的债务,教育部的态度就经历了由否认,到承认,然后到卖地还债并要求政府支持买单的转化过程。国家或上级机关显然难以摆脱对机关债务的责任承担,否则会造成极不公平的结果。

那么,机关法人被撤销而终止后,如果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其民事权利义务就应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也是国库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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