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黄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石泉县律师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慧钰
【案情简介】

黄某和徐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多年前分家时明确哥哥徐某照顾母亲,弟弟黄某照顾自己的生父。这些年黄某一直带着父亲居住在安康市,而徐某和母亲住在石泉县老家。2016年9月的一天,已经78岁高龄的母亲在家不慎摔倒,导致盆骨骨折,后送至石泉县某医院治疗,花费1.2万元。当时哥哥徐某给付费用1.08万元,弟弟黄某只出了0.12万元。

后来,徐某欲将母亲接回家休养,却受到黄某的阻拦,黄某认为,医院医疗设施较为齐备,母亲在医院对身体康复有利。而当谈及母亲治疗费用时,黄某却沉默了。于是两兄弟因此事产生了争执,黄某坚持说母亲分家时已分给徐某,徐某照顾母亲、承担母亲医疗费理所应当。徐某认为母亲是大家共同的,生病住院黄某应该照顾并给付部分医疗费,不能对自己的意见横加指责。两兄弟还在母亲病床前大吵一架,但医疗费仍然得不到解决。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两兄弟商议决定找石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问题。2017年2月,正月十五还没过完,两兄弟来到到石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兄弟俩你一言,我一语,都觉得自己很有理。调解员制止了两兄弟的哄闹行为后,对情况进行简单了解后,随即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先对两兄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明确调解思路,而后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进行释法,在两兄弟平静下来后,调解员从《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弟兄俩进行教育,《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以及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调解员告诉兄弟俩,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能以已“分家析产”为由就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当事人分家时也未征求老人的同意,所以不认可两者间的协议。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进行说理,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兄弟俩分别做工作,首先给兄弟俩分别讲述父母养育的不易,其次分别说了对方在生活上的困难,希望俩兄弟能互相理解。同时,指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把其拉扯大不容易,现在母亲有病兄弟俩不细心照料,反而还在母亲病床前争吵,伤透老人家的心,其自己也都有儿女了,劝解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

在调解员反复讲法说理的教育下,两兄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态度大为转变,对自己之前的行为感觉很羞愧。在相互协商下,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母亲医疗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母亲后期医疗费用由俩兄弟共同承担,弟弟黄某再拿出6000元对母亲进行治疗,直到母亲出院为止。母亲住院总共花费的医疗费用,合疗报销后需要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哥哥徐某承担60%,弟弟黄某承担40%。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赡养问题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融情于法、法理结合,明确告知双方分工赡养协议并不能必然免除法定义务,建议当事人换位思考,唤醒了双方亲情,进而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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