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女,33岁),张某(男,38岁),双方于2007年自愿登记结婚,现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某镇。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3岁,就读于该镇某中学。陈某与张某当年经人介绍后认识结婚,婚前张某对陈某温柔体贴、照顾有加,虽然经济上不算富裕,但是两人的生活还是十分幸福和睦。孩子出生后,两人偶尔会为了孩子发生一些小争执,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某逐渐认识到张某相较于婚前整个人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张某的性格变得十分古怪,脾气也越来越暴躁,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基本上两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尤其是在金钱问题上经常会爆发剧烈的争吵。加之张某平常有喝酒的嗜好,酒后张某曾对陈某动过手,因此还报了警,警察也出面调解过,虽然张某也试图改正过自己的缺点和毛病,但是没过多久,又变回了老样子,并且变本加厉。陈某认为自己婚前对张某了解不多、认识不够,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过大,感情不和。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陈某于2019年1月8日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离婚相关事宜。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及时了解情况,陈某向调解员表示,自己和张某当年结婚是经人介绍的,婚后很快便有了孩子。由于对张某的了解不够深刻,婚后经过长期的相处,发现张某的性格古怪,脾气暴躁。而且张某平常喜欢喝酒,喝酒后经常与陈某发生争吵,有时候还会动手打人。为此还报过警,警察也出面劝说过,但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没有固定的工作,主要靠做一些零工来维持生活。平常没事做的时候,张某就在小区里面打麻将,对于孩子和生活上的事情,张某基本都不怎么管,所以儿子和张某的感情也不是很融洽。鉴于此,陈某之前也和张某提出过离婚,但是因为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一直没能协商成功,陈某一直未能和张某去办理离婚手续,事情就这样一直拖到了现在。陈某表示自己和张某确实感情不和,再加上张某一直没能改掉身上的恶习,所以这次是铁了心要和张某离婚,不想再一起共同生活。
调解员听完陈某的诉说后立即找来了张某,张某到达调解室后,双方没说到几句就与陈某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张某认为自己能靠着做零工挣钱,而陈某一直在家带孩子从来没有出去工作过,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儿子。儿子的抚养权应该理所当然地给他,其次,房子应该留给儿子。陈某也据理力争,认为儿子和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不融洽,如果将儿子的抚养权给张某,对儿子的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坚决不能将抚养权落到张某的手中。房子的产权应该属于自己和儿子。眼看双方各不让步,局势陷入了僵局,当天的调解以失败告终。调解员认为要想将本纠纷圆满地解决,应该寻找突破口。
(一)孩子抚养权应该归给谁比较恰当?
离婚不仅是离散了一个完整的家庭,更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带来无法预估的伤害。调解员考虑到本次纠纷中双方有一个13岁的未成年子女,并且孩子的想法可能是解决此次纠纷的关键点,也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离婚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2019年1月9日,调解员将陈某与儿子张某某单独约到调解室,张某某一开始比较紧张,一直低头不语,调解员通过关心其学习和生活情况营造了一个轻松愉快的聊天氛围,张某某逐渐打开心扉,向调解员说出了自己的心声。其表示心里明白父母双方感情不好,父母总是因为一些小事就发生争吵。尤其是父亲喝完酒后,就好像是变了一个人似的,父亲对自己的教育也是漠不关心,不像自己同学父亲那般关怀备至。因此,其表示支持父母离婚,同时也表示愿意跟随自己的母亲陈某一起生活。经过此番谈话,调解员明确了调解的方向。调解员电话通知张某再次来到了调解室,调解员向张某耐心地解释了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张某阐述了张某某的真实想法。张某也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儿子造成的心理伤害。最终,张某同意将儿子抚养权交给陈某。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婚生儿子生活费给付金额和时间如何确定?
陈某与张某的名下有一套安置房和一辆小轿车,财产分割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目前陈某没有工作,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在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后,陈某与张某对于房子和车子的归属没有争议。但是双方就孩子的生活抚养费多少和年限发生了争议,张某表示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一直支付到儿子高中毕业。陈某认为肯定要供养孩子读完大学,每个月生活费500元肯定不够。而且以后读大学的教育成本会更高。调解员单独对张某做起了思想工作,《婚姻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指出现在物价水平高,每个月500元生活费确实不太够。身为一名父亲,其必须肩负起责任,现在读大学比较普遍化,如果孩子以后因为没钱没能上大学,到时候对孩子、对张某自己的伤害是用钱也挽不回的。张某听后,心中也受到了触动,表示愿意提高大学后的费用,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于2019年1月9日自愿离婚,儿子张某随陈某一起住。
2、张某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给张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2021年1月1日起至张某高中毕业后,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1500元,该款项由张某于每月月底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
3、位于该镇的房产归陈某以及张某所有。
4、张某名下的小车归张某所有。
5、陈某、张某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6、张某于2019年1月9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5000元给陈某。
至此,纠纷终于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当今社会,应看到婚姻问题绝非纯粹的个人私事,它还涉及子女、家庭和社会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因素是最重要的,它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会关系中出现最早和最持久的一种,长期以来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都是一种抚养孩子并塑造孩子的过程。因此在调解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重点保护是调解员必须正视的问题。
调解员以法理情理交融促进纠纷解决。调解员积极了解孩子父母的情况,倾听孩子本人的心声,法理情理相结合,最终妥善地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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