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离职协议不规范,用人单位仍需赔偿违约金,离职协议公司不履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洁诗

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手续只能证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交接清楚,离职手续不能证明系劳动者主动离职,结合本案情况,应当认定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孔女士到A公司参加工作。

2017年6月,孔女士与A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理了交接手续,《离职手续》载明“本人于2017年6月23日从A公司离职,经双方交接:1、与A公司的经济手续已结清。2、工资已结清。3、社保、医疗已结清。4、2017年7月起由本人承担社保医疗。5、各种手续已结清。双方已结清全部手续,至此双方没有任何纠纷。”

2017年8月,孔女士因经济补偿金提起仲裁,A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孔女士经济补偿金15000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二法院认为,离职手续可以证明孔女士与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A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已交接清楚,双不相欠。本院认为《离职手续》主要对离职交接工作进行处理,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不能视为孔女士已经放弃了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提出与孔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孔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均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因双方存在矛盾,A公司先让孔女士回家休息,后双方签订《离职手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足以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由A公司提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孔女士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本是定纷止争的事情,但是因为离职手续不规范导致劳动者后期维权案例很多,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离职手续时,整理规范模板,避免后期劳动者再行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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