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久,老公找人冒充老婆将老婆婚前房产抵押……,丈夫找人冒充妻子成功办理离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安婉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奇葩”案件。

  阿M、大Y二人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几个月后便登记结婚。阿M名下有一处位于某小区的婚前房产。她怎么也没想到,婚后不久,大Y就打起了这套房子的主意。

  大Y是做个体生意的,结婚几个月后,便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恳求阿M将其婚前房产用于抵押借款。阿M没有同意,心里对大Y的这个要求也有些不舒服。后来转念一想,房子的房产证一直由自己保管,大Y也没办法在房子的事情上动手脚,便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日子就这么慢慢过去了,直到有天打扫卫生时,阿M在客房的床板下发现了一份由河南省漯河市某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内容竟然是对“阿M委托大勇代理处理阿M房产抵押贷款”的公证。

  震惊之余,阿M立即查看了保管在家中的房产证,发现房产证上并没有抵押登记的内容。阿M心中十分疑虑,当天便前往房管中心进行查询。一查吓一跳,阿M名下的房产已经被设置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是一位叫阿F的男子,债务人则是大Y。

  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别人怎么可以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出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大Y在阿M的逼问下说出了实情:阿M拒绝抵押房屋后,大Y便偷偷拿走了阿美的身份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辗转找了一个外形酷似阿M的女子,带她去了外省某公证处开了份公证书,公证授权大Y办理阿M房产的抵押事宜。

  为了能早日借到钱,大Y又根据路边的小广告,辗转联系到了从事资金生意的阿方。两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大Y向阿F借款120万元”“阿M同意将其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等条款。大Y不仅在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字,还作为受托人在抵押人处代阿M签了字。

  随后,大Y又利用手中的相关证书,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为了避免阿M怀疑,大Y找人伪造了没有抵押登记记载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偷偷放回了家中。

  得知真相的阿M感到无法接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2017年12月,大Y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大Y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大勇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大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大Y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责令其退赔阿F经济损失。

  阿M还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大Y、阿F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大Y和阿F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由阿F注销房屋抵押登记,阿F归还案涉房产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Y的所作所为,名义上系向阿F借款,实则为诈骗阿方财物。大Y与阿F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财产的非法目的,所涉借款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该属于无效。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属无效,故法院依法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同时,阿F作为出借人,明知抵押房屋系阿M个人所有,阿F完全有能力向阿M本人进行核实或要求阿M本人到场,但未作要求。阿F仅凭大勇持有“舍近求远”的公证书,认为大Y有权代理阿M处分房屋的行为,显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故法院判令阿F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并返还阿M相关证件原件。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套路深又深,保障资金安全需谨慎。我们常听说,借款人要警惕出借人的套路,谨防陷入高利贷和套路贷的陷阱。从另一方面讲,出借人也要提防不怀好意的借款人的套路。出借人一旦被高额利息诱惑,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也难免落入借款人的陷阱。

  来源:人民法院报、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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