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铁路占地赔偿标准,建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大家好,由投稿人萧玲来为大家解答修铁路占地赔偿标准,建高铁占地赔偿标准这个热门资讯。修铁路占地赔偿标准,建高铁占地赔偿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占地赔偿标准价格表
征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各地区的土地实际情况而定。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应当给予农民安置费,还有征用土地费,等等费用,且国家在征地之前,就应当对被征地用户进行通知以及补偿实行先补后政策。征地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国家征收土地,所有的被征地者都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一般是根据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农村农民安置的补偿费以及地面上的附着物补偿费还有各种青苗补偿费来进行补偿的。具体的补偿金额,应当根据当地发放为准。
二、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国家占据了土地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对土地被占用者做出补偿,在对被占用土地进行补偿前会先对土地进行价值的评估评定,价值评定依照该土地被占用前三年进行评定并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做出赔偿的大致范围确定最后进行具体赔偿。
高速占地赔偿标准
☑ 裁判要点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目的和内容均不相同,但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土地领域违法成本过低客观上放纵更多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违法占地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标准。土地被违法占用,未批先征,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及相关直接损失。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尚财,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后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满,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婷,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市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陈尚财因诉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泰安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赔终17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尚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泰安市政府占地行为违法,本案应当是赔偿问题,而非补偿问题,(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对持续损失作出认定和判断。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原审法院的判决和陈尚财再审申请的理由及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一)关于恢复原状的问题。经一审查明,本案涉案土地未批先占,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并保留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在本案不具有恢复原状条件的情况下,对再审申请人诉请恢复原状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赔偿还是补偿的问题。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目的和内容均不相同,但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土地领域违法成本过低客观上放纵更多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违法占地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标准。本案中,土地被违法占用,未批先征,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及相关直接损失。根据在案有效证据,本案赔偿与依法征收的补偿范围基本一致,并无其他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原审法院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进行评估并最终对该部分损失判决赔偿,并无不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于已经支付给村集体,原审认为对该部分再审申请人可以依法从中获得补偿而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持续损失问题。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原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陈尚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尚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记员 申泽斌
铁塔永久占地赔偿标准
☑ 裁判要点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目的和内容均不相同,但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土地领域违法成本过低客观上放纵更多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违法占地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标准。土地被违法占用,未批先征,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及相关直接损失。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尚财,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后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满,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婷,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市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陈尚财因诉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泰安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赔终17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尚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泰安市政府占地行为违法,本案应当是赔偿问题,而非补偿问题,(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对持续损失作出认定和判断。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原审法院的判决和陈尚财再审申请的理由及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一)关于恢复原状的问题。经一审查明,本案涉案土地未批先占,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并保留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在本案不具有恢复原状条件的情况下,对再审申请人诉请恢复原状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赔偿还是补偿的问题。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目的和内容均不相同,但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土地领域违法成本过低客观上放纵更多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违法占地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标准。本案中,土地被违法占用,未批先征,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及相关直接损失。根据在案有效证据,本案赔偿与依法征收的补偿范围基本一致,并无其他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原审法院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进行评估并最终对该部分损失判决赔偿,并无不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于已经支付给村集体,原审认为对该部分再审申请人可以依法从中获得补偿而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持续损失问题。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原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陈尚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尚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记员 申泽斌
农村修路占地赔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制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二、 《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国家为了加强经济发展,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对相关土地进行开发与利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土地的赔偿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特别是对于土地赔偿标准的认定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决定,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修铁路占地赔偿标准,建高铁占地赔偿标准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