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对方不支付怎么办,商业承兑到期后对方没钱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乐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对方不支付怎么办,商业承兑到期后对方没钱怎么办

大家好,由投稿人阮乐来为大家解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对方不支付怎么办,商业承兑到期后对方没钱怎么办这个热门资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对方不支付怎么办,商业承兑到期后对方没钱怎么办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商业承兑到期不付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便负有票据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将付款单位账户资金划转给收款人。若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开户银行将汇票退还给收款人,交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同时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将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面对这种情况,收款人该如何处理呢?

一、双方积极协商

当票据到期不付款时,收款方应当和付款方先进行沟通协商,确认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的具体原因,并商讨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

二、行使追索权

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兑付,且和付款方沟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持票人依然可以向票据的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根据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同时,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三、走法律途径

对于无法通过友好协商等途径解决的,收款方最后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

总结

虽然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商业汇票的一种,但是为了避免企业受到更多的债务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率更低,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更有保障。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对方一直不承兑怎么办

一、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原票,并及时取得拒付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权利人一定要妥善保管票据原件,并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

在义务人拒不配合、权利人无法取得拒付证明的情况下,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权利人联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由第三方机构来见证义务人拒绝支付的行为并出具公证文书。无论权利人以后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原票和拒付证明都是非常重要、必要的证据。

二、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诉讼

佰万君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如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等,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诉讼。当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最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显得尤其重要,在管辖、诉讼时效、被告的确定、经济权利要求方面均存在重大的区别。

在诉讼前,权利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证据情况综合分析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适用,以争取权益最大化。

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很低,既不用交保证金,又不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未来商票的市场占有率会越来越高。也正因为低门槛,一些企业便想着空手套白狼,开大量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套现,到期却成了“白条”。

现在信息传播得非常快,票据市场参与者就这么多,圈子就这么大,如果一家公司开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兑付,那整个市场都会把这家公司拉入黑名单。后期持票人通过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权利,持票人一旦胜诉,这家公司赔钱是小事,重要的是名声可能永远也洗不白了。

商业承兑到期不付款的企业有什么影响

商业承兑汇票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企业)签发的,银行以外的付款人(企业)承兑(兑现)的,由付款人(企业)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签发,银行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责任,所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能否兑现,完全取决于签发单位的资金额度和兑付意愿。签发单位资金不足,票据无法兑现;签发单位不愿意兑现,自然也无法兑现。因此在接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当考虑企业的商业信誉、资金实力、经营风险等其他因素。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能付款,则自然不会引起纠纷。若到期后未能付款,则会引起纠纷;企业作为持票人,应如何处理呢?律师建议如下方案:

一、持票人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去处理。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等,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如买方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与收款人因此发生票据关系,其原因关系即是买卖关系。票据到期后如购买人未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出卖人可根据签订的合同、合同义务已履行的证据及其他的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买方支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

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双方签订的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材料等。

二、持票人按照票据法律关系去处理。

票据关系独立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权利的效力都没有影响。

票据签发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条件,即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均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效性。

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须持有有效的票据即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善意持票人

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票据,背书必须要连续;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证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后十日内提示承兑人承兑的证据。

通常持票人都是在票据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在提前提示付款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该种状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具有持续性,虽然持票人提示付款的行为在票据到期日前已经发出,但是该状态持续至票据到期日之后,即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而实际未获付款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

三、两者处理的结果差异。

1、按照票据追索权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按照基础关系去处理,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性质、合同约定等确定最终的诉讼请求。

四、哪些情况下会丧失票据权利。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五、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如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商业承兑到期对方没钱会退给谁

商业活动中,承租人经常会采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租赁费,但是当出租人遇到汇票无法获得承兑或者承兑人拒绝承兑情形,又该怎么办呢?近日,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审判庭孟娇法官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债权与承兑汇票权利发生竞合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机械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机械-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三台施工升降机,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租赁设备已经按照约定期限全部退场。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及安拆费合计59万余元,但被告仅支付45万余元,尚欠14万余元未付。而被告却称其还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方式支付了租赁费10万元,与原告计算已付款相差10万元。

争议焦点

双方对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应视为已付租金存在争议。该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2022年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该票据,背书人为建设公司,被背书人为机械公司。原告于票据到期后立即提示付款,后被拒绝兑付,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原告认为该票据金额不应视为已付款项,被告则认为原告应当在被拒付后六个月内向前手及出票人发起追索,但现未追索导致该票据已丧失追索权,因此原告无权再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租赁费。

法院认定

首先

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租赁费,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原告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立即提示付款,后被拒绝兑付,原告对此不存在过错,该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10万元租赁费的效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再次

原告提起的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给付义务。汇票只是支付租赁费的一种手段,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被告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租赁费,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故被告主张原告应通过票据追索权另行主张该10万元租赁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未付租赁费的相应利息损失,因原告取得案涉汇票,但2022年11月22日被拒绝兑付,可知被告自此时才应当知晓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原告无法取得租赁费的事实,故认定逾期付款损失从该日起算为宜;参照双方合同“若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收取欠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约定,认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案经被告上诉后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裁判主旨

承兑汇票持票人可选择票据关系或者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汇票因提示付款而拒付的,视为其未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即债权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相关对比

票据被拒付后,若持票人选择以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票据追索权

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

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五、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官提示

该案系一起合同债权与票据权利发生竞合情况的纠纷,为更好保障自身的权益,出租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基础法律关系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当然,出租人在选择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时,也应当注意尽量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在收受前手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时,可让其出具书面的承诺,明确该汇票如到期不能承兑,视为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出租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以此,可以尽量减少出租人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陈薪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对方不支付怎么办,商业承兑到期后对方没钱怎么办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