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期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丹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之为“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工作岗位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经营项目。自从微软前副总裁xx跳槽到Google公司引发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案件后,该词就已不再陌生了,许多公司尤其是外资企业,非常重视公司技术及高层员工跳槽的问题。

前言

《劳动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两部法律对竞业限制的规定稍有不同,这里谈及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要点有:(1)员工离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竞业限制的对象只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3)必须支付补偿金且时间不超过两年。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后,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员工竞业禁止期间,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或者要求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关系。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竞业限制的条款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竞业限制并不会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以案说法

竞业限制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左某于2011年7月1日入职某某公司担任舞蹈老师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012年2月16日,左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申请离职,并于同月23日提交了《员工离职审批表》。当日,公司在左某的《员工离职审批表》上填写“自离职之日起启动竞业禁止条款,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总经理意见栏则签署“同意”。《员工离职审批表》左下角员工签字确认处有左某的签名。

左某离职以后,于同年5月到某舞蹈学校从事舞蹈教学工作。2012年3月1日,某某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左某的账号汇入3000元,在其保留的转账凭证用途一栏注明“竞业禁止补偿金”,备注一栏注明“2012年3月竞业禁止补偿金”。此后,左某拒收公司支付的补偿金并注销了银行账号。2012年5月15日,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而左某在入职时已经阅读《员工手册》知悉自己应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左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并判决左某支付违约金。左某否认自己知悉《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内容并认为自己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判词摘录】

本案中,公司与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保密协议中均无竞业限制条款:左某离职后,公司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上填写“自离职之日起启动竞业禁止条款”及之后公司以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名义向左某账户汇款,均系公司单方行为。

左某在某某公司的工作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佐证载明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手册》就是左某在确认书中所确认查收、阅读并声明遵守的那份《员工手册》。故本院对公司要求左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并支付某某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应对方案

1.公司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予以明确,合同的签订时间在劳动合同开始之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可。没有合同予以明确的,当员工提出异议时,公司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约为工资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如工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补偿金也应由双方通过协商得出,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补偿金太少会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

3.即使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也并不能完全杜绝商业机密外泄、离职员工与公司竞争的情况发生。对于违反协议的员工,公司可以起诉员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4.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数额,法律无具体强制性要求,公司与员工之间可以协商约定,公司可结合《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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