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女士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我名下;2、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
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赵父、赵母夫妇借女儿赵女士名义所购买。赵父夫妇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赵父和赵母使用居住。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关合同原件一直由赵父夫妇持有。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的签字非赵女士所签。涉案房屋系赵父、赵母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赵父、赵母夫妇与赵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赵父、赵母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的产权人。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女士辩称,不同意赵父的全部诉讼请求。赵父不存在任何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赵父借名买房的原因不存在。涉案房屋买卖是在2004年我与母亲共同协商,赵父没有参与该房屋买卖,我母亲也没有说过借名买房的事情。赵父诉讼中声称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但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涉案房屋2004年购买后至2007年一直对外出租,所获收益用于偿还房屋价款。赵父称购房后一直由其使用与事实不符,赵父作为军队退休干部,他在其他地方至少还有二处房屋。赵父称房产证和合同原件一直由其夫妻持有,是因为我出国后一直在加拿大从事牙医工作,为了便于房屋管理和出租贷款偿还,涉案房屋的一些手续是放在了我母亲处保管。
2008年2月我母亲去世后,我提出要把房屋的相关手续拿回来,但是赵父以各种理由拒绝,我们不得已到房管局了解相关情况,在工作人员建议下我们就在2008年办理了新产权证。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是我本人签字,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名买房的事实。
本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再婚夫妻,于1979年6月19日登记结婚。赵女士系赵母与前夫生育之子女,赵父与前妻亦生育有子女。2004年11月13日,孙某与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孙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出售给赵女士,购房款90万元。2004年11月25日,赵女士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2008年2月2日,赵母去世。现赵父表示上述房屋系赵父、赵母借用赵女士的名义购买,因为其与赵母均是军人,没有身份证,而且其年龄也不符合信贷政策。赵女士不予认可,表示与母亲赵母商量在北京买房,故购买了涉案房屋。就购房原因,赵父表示退休后住在赵母的母亲家,与赵母的家人存在矛盾,故迫切希望购买自己的房屋。但购房后赵母的母亲与弟弟搬走了,故继续居住在赵母母亲家。
关于选房的过程,赵女士表示其2004年11月9日回到北京后与赵母一起考察了涉案房屋,赵父根本没有参与此事,也不在北京。赵父认可其不在北京,购房之前没有看过涉案房屋,但表示赵母在电话中与其沟通过,且实地看过其他房屋。同时,赵父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中赵女士的签名是赵母代签,赵女士予以否认。赵父向本院申请对该签名是否为赵母代签进行鉴定,后撤回该鉴定。
涉案房屋购房后一直出租。赵父表示其与赵母于2007年入住涉案房屋,赵女士表示2007年底涉案房屋仍在出租,之后赵父才入住该房。现除偿还银行贷款的银行卡外,购房合同、房产证、契税发票、首付款收据等均在赵父处。赵女士表示因为其在国外生活,故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均在赵母处,赵母去世后,赵父拒绝给付相关购房手续。
关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首付款40万元是由赵母支付,赵女士表示该笔款项是赵母赠与给赵女士的。关于贷款的偿还:双方均认可房屋出租期间是用租金偿还银行贷款。赵女士表示由于其在国外生活,涉案房屋由其母亲赵母管理和偿还贷款,其银行存折在赵母处,其给付赵母钱款后,由赵母取款后偿还贷款。涉案房屋的全部贷款清偿完毕,赵父认可赵女士支付了贷款,并且表示该笔钱是赵母生病后,赵母让赵女士偿还的,是赵女士应尽的赡养义务。除此之外的房屋贷款,也是赵母从自己账户取款后存入赵女士的还款账户的。
另,赵女士在另案中起诉赵父,要求其腾退涉案房屋。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请求。
裁判结果
赵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赵父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赵父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赵父、赵母与赵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赵父、赵母与赵女士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借名买房的相应合同,但是鉴于赵母与赵女士之间的母女关系,双方未签订合同尚属可以理解。从买房的理由及首付款的支付情况来看,赵女士所述其在国外收入较高,故想在北京买房,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是赵母支付的,故赵女士陈述的买房理由与实际付款情况存在矛盾,而赵父所述借名买房系因军人身份及信贷政策所致,尚属合理。
赵女士表示赵母支付的首付款并非其与赵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赵父予以否认,赵女士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赵父与赵母结婚多年,赵母支付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赵女士的上述说法不予认可。结合涉案房屋是由赵母管理、居住,购房手续亦在赵母处等事实,法院认为赵父、赵母与赵女士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赵女士支付的剩余房屋贷款不能改变借名购房的事实。鉴于赵母已经去世,赵父起诉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法院予以支持,但不代表该房是赵父的个人财产。赵女士在涉案房屋中的权益可通过继承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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