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5年10月26日,经涉案房屋产权人同意,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转租济南市某房屋,租赁期限为8年,该武汉合同还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违约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还有乙方的预期利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剩余租期内的营业额损失,此损失参照违约行为发生前六个月的平均营业额确定。”该武汉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乙公司将其涉案店铺登记为乙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对涉案店铺重新进行设计装修,并购买厨房设施、餐桌、座椅等。该武汉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乙公司尽快开业,乙公司则认为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承诺的整体开业率,有权暂不开业。2017年9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返还保证金和店内财产,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违约单方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该种情况下预期利益损失及其计算方式,乙公司据此主张剩余租期内的营业额损失。鉴于《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乙公司预期利益损失及损失计算方式均作出明确约定,依据合同约定、乙公司的实际营业收入及经营期限,计算其预期利益损失并无不当。该武汉合同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的预期利益计算方式,乙公司于2017年1月至6月(共计181天)的营业收入为243,397元,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等,日均营业额为1,300.47元。而甲公司延期整体开业,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武汉合同律师: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承租人预期利益损失及损失计算方式均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计算承租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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