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8日,李某某向彭某借款20万元,并给彭某写了一张烟草批发生意急需周转资金的欠条。彭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某20万元。2017年国庆节前,彭某因家中丈夫胡某生病急需资金,多次找李某某还钱,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延迟还款。彭某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2018年10月9日,彭某向蓬溪县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一)申请人彭某某未能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或其他可视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而且彭某某本人在蓬溪经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彭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一)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2.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3.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4.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6.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蒋某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且其本人也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综上所述,彭某对李某某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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