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与邓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明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3日,当事人邓某某(女,29岁)向安陆市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求助,称她的前夫龚某某(男,30岁)一家阻止其探望儿子,希望调委会帮她讨个公道。面对怒气冲冲的邓某某,调委会及时为邓某某倒上一杯茶水,缓和她的情绪,同时耐心而细致地对其进行劝导。情绪稍有所缓和的邓某某向调解员诉苦:邓某某与龚某某已于2015年5月7日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龚某(男,6岁)归龚某某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5月10日,邓某某前往龚某某家探望儿子,被龚某某父母拒绝;5月11日,邓某某前往儿子所读幼儿园探望,又受到龚某某阻止;5月13日,邓某某再次前往龚某某家看望儿子,仍遭到龚某某父母阻止,并被他们的难听话刺激。听完邓某某的讲述,在邓某某的申请下,村调委会决定介入邓某某与龚某某因孩子探视权问题发生的纠纷。

【调解过程】

5月14日,调委会派出调解员到邓某某和龚某某生活的村民小组进行了走访调查,初步掌握的情况与邓某某所述一致,同时获知邓某某性格要强,而龚某某个性较懒散,两人平时虽发生点小摩擦但感情基础非常好,他们之间产生的矛盾从不“过夜”等信息。

5月16日,根据邓某某的申请,并得到龚某某的同意,某调委会组织第一次调解。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解员首先采用“背对背调解法”,与双方单独谈话。调解员首先与龚某某进行了一对一的谈话,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信息,调解员开门见山地对龚某某及其家人阻止邓某某行使探望权这一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调解员先从法律的角度指出他的不当之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随后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阐述作为一个父亲没有什么理由去阻止孩子的母亲看望孩子。对于邓某某,调解员首先明确地告诉了她探望孩子这件事法律是支持的,同时提醒她探望的前提是不能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考虑,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要与龚某某协商一致。在与龚某某和邓某某背对背谈话结束后,调解员结合两人的谈话内容,敏感的察觉到龚、邓两人离婚赌气的成分居多,甚至双方都有一丝后悔。在谈话中调解员了解到,龚某某父母阻止邓某某看望孩子最根本原因就是爷爷奶奶认为向来要强的儿媳妇看不上自己的儿子,现在过来看孙子是要把孙子“要走”,所以一再的阻止邓某某,并拿话“埋汰”邓某某;而龚某某阻止邓某某看望孩子的目的更为简单,就是要邓某某来求他;而邓某某三番两次的看望孩子根本目的是婚离了,火也发了,她后悔了,个性要强的她只有借着看望孩子的理由想让龚某某给个“台阶”下。

综合各方面情况,调解员决定改变调解最初的目的,试着让两人复合。于是调解员将两人召集到一起进行第二次调解,采取“唤起旧情法”、“正反剖析法”等策略来劝导龚、邓两人,从走访调查得来的关于两人的生活小事情以拉家常的方式打破“沉默”,随着调解员一一说起两人共同生活的一些小事,原本坐在一起有点尴尬的龚、邓两人逐渐放开了,纷纷讲起两人一起生活的事情,把事情中认为对方有错的地方挑出来请调解员评理。比如龚某某说邓某某脾气坏,难相处,调解员则从反面强调邓某某人勤快、有上进心、发脾气也是恨铁不成钢,又以龚某某的家为例,论证邓某某嫁过来后龚某某家就往好的方向发展,变化大;同时,又对邓某某直言其说话方式不对,有些时候说话不顾场合,光用话去刺激对方没多大效果还一味的扩大、激化矛盾;此时又再次批评龚某某个性懒散,做农活还不如媳妇,没上进心,与同村其他人相比生活水平明显的越差越远,媳妇发点牢骚也是情有可原。随着一件件家常事被摆出来,加上龚、邓两人时不时的插几句话,气氛逐渐温和起来,调解员看调解预期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安排龚某某父母带着两人的小孩来了,在孩子一声声“爸爸”、“妈妈”的叫声中,龚某某和邓某某都流下了眼泪。这时候调解员提议,“我看你们就别再争什么探望不探望的,一起复合算了,本来夫妻感情就这么好,为了几句话就把婚离了,现在每个人都苦,今天正好把事都说开了,我看你们气都消了,要不我们一起去把结婚证换回来。”看到龚某某和邓某某一致点头同意,随即调解员再次重申了调解的原则和有关要求,在两人一致的保证下,当日下午,在村调委会的见证下龚某某和邓某某在安陆市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

【调解结果】

邓某某与龚某某因孩子探望权引起的纠纷彻底化解,以两人的复合为这场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6年,村调委会在回访中得知,龚某某夫妇通过在外务工,凭借着勤劳、本分、肯吃苦的优点,家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已明显提升,生活质量走在村里前列。

【案例点评】

婚姻家庭纠纷在农村较为常见,随着农民整体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日渐提高。此案较为简单,但如果简单的处理,能解一时之患但难保长久之效,因此在处理农村此类案件必须认真、谨慎对待,不能以事论事,简单应付,而要找其问题根源。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

一是要善于从问题中发现本质原因。邓某某的探望权理应得到支持,龚某某一家的行为明显有碍邓某某行使探望权,但如果仅以此为重点去做双方的工作,迫于形势龚某某一家会做出让步,但由于邓某某探望孩子的初衷并非要行使探望权,而是借此寻求复合的机会。如果让这个误会延续下去,久而久之不仅影响龚某某和邓某某还存在的感情,更影响孩子的成长。调解员通过对两人的了解以及谈话获得的信息,准确地找出了纠纷的本质原因,从而取得了更好的调解效果。

二是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纠纷调解。本案中,如果调解员没有高度的责任感,仅把调解作为一项工作去应付,在明知有本质原因的情况下仍把这件纠纷简单化处理,取得的效果必将不优;如果调解员没有强烈的责任担当,原本可以走向幸福的家庭未来走向哪儿必将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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