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很多当事人,包括很多律师都会纠结,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婚前个人买房,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到底用购买时价格计算,还是结婚时的价格计算。根据李晓娟律师的实务经验,在杭州,法院一般是以购买时价格计算的。2016年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九条,已经明确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公式为:
[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对此问题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使用中明确了此公式。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杭州中院对这个问题的判例,判决书太长,节选与本文讨论相关的片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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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方某1应对惠某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即[429000元÷(240000元+210500元+429000元)]×2635000元÷2为642646.39元。惠某主张于2008年11月8日取款10万元,并将现金10万元交付给方某1用于2008年11月11日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以及方某1辩称方静华垫付的款项10万应从双方婚后还款中予以扣除,双方均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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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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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理的是102室房屋的分割问题,故被上诉人给付的抚养费低、被上诉人存在转移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等均非分割102室房屋的事实依据,双方可另行处理。上诉人要求将2007年10月后归还的按揭款、2008年11月11日归还的10万元及××××年××月××日归还的8000元计入夫妻共同还贷。
本院认为,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是××××年××月××日,缺乏证据证明此前双方经济即已混同,方某1否认2008年11月11日的10万元来自于上诉人,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为取款凭证,钱为种类物,故该证据难以证明方某1当日的还款即此笔取款。结婚登记当日的还款难以确认具体时点,且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来源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积累,故难以认定结婚当日的还款为夫妻共同还款。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离婚问题,首先需要懂法律规定,然后再结合当地的法院裁判观点,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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