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王某系无锡某派遣公司职工,被公司派遣至南京某公司工作。某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无锡市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派遣公司认为,王某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和南京公司间产生的,工伤认定应由南京市劳动局认定。试问,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异地受伤由哪个地方劳动部门认定工伤?
律师答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故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向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劳务派遣异地出工伤
●异地劳务派遣工伤认定机构
●异地派遣劳动者工伤如何认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赔偿
●劳务派遣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谁是赔偿主题
●劳务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谁申报工伤
●劳务派遣公司发生工伤
●异地劳务派遣工伤认定机构
●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谁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