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2025,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
1988年,张某和陈某协议让女儿跟随父亲的姓氏。1997年,张某和陈某离婚,女儿随母亲陈某生活。1998年,陈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女儿的姓氏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女儿开始使用现姓名。2002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被告在女儿的姓氏确定后,对其再行更改时,女儿尚未年满10周岁,
法律分析
张某和陈某曾经是夫妻,在1988年12月13日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经过协商,决定让女儿跟随父亲的姓氏。1997年9月,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女儿随母亲陈某生活,张某按约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1998年9月,陈某未征得张某同意将女儿的姓氏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但在户籍中对女儿的别名仍予保留。2001年4月,女儿在学校中开始使用现姓名。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在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或更名时均应遵守父母平等、协商的原则。被告在女儿的姓氏确定后,对其再行更改时,女儿尚未年满10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且未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擅自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女儿姓名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由于被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同时,考虑原、被告之女已实际使用变更后的姓名,且现女儿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水平已具备选择随父姓还是母姓的能力、现其表示愿随母姓,对此应予尊重。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为女儿改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将女儿的原姓氏改为张-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女儿满18周岁后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何谓姓名权
姓名,是公民用以表明自己从而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符号。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姓名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命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变更权是指公民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姓名一旦决定,并非不可改变。公民无论何种原因,只要符合规定,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名手续,即可改变自己的姓名。变更姓名的权利只能由子女本人行使。
二、被告为女儿改姓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由于公民出生后到10岁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公民的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父母行使。父母在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下为其子女命名。本案被告对其女儿进行改姓时,其女儿尚未满10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被告为女儿的直接监护人,但被告为其女儿变更姓名,仍要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和原告商量的情况下对女儿的姓名作变更。姓名变更权是女儿的一项权利,而非父母的权利。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女儿随原告姓氏的权利。当然,其女儿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她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而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判决恢复原姓氏吗
既然被告的擅自改姓行为已构成了侵权,法院为何只判决赔礼道歉,不判决恢复女儿原姓氏呢?因为被告的擅自改姓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女儿随其姓的权利,所以法院作出被告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判决。但是本案起诉时其女儿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水平已具备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能力,现其表示愿随母姓?对此法院充分予以尊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二十五条\t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t第三百一十七条\t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t第三百一十六条\t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离婚后孩子名字一方可以改吗
法律分析:离婚后更改孩子的姓名,需父母双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且更不得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可以吗
法律分析:1、对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父或母一方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姓名。
2、如果是子女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姓名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决定变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离婚后孩子是否可以改姓名
一、离婚后孩子是否可以改姓名1、离婚后能给孩子改姓。国家规定离婚后有权给孩子改姓,但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应该说服其恢复孩子姓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续1、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2、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五、离婚后一方有权单独变更子女的姓名吗
法律分析:离婚孩子姓名可以改,但是任何一方父母都是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需要生父母双方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六、父母离婚孩子改名字必须双方都在吗
离婚了,给孩子改名字不需要双方都到场。离婚后,孩子改名一般是需要父母双方同意的。一般来说,子女姓名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之后,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给孩子改姓必须得孩子父亲同意才可以改吗给孩子改姓不用必须得孩子父亲同意才可以改。父母对于子女的关爱应该是平等的,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姓,都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和抚养关系。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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