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房产分割,商业贷款
二、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案情简介
2016年4月6日,张先生与贾女士登记结婚。张先生婚前购买房产一套,价值45万,婚前支付15万,剩余办理银行贷款。现双方因感情破裂,贾女士起诉离婚,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涉案房产,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90万,剩余贷款30万,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为30万,现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协商不成。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张先生个人偿还,张先生补偿贾女士18万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张先生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现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根据规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分割财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
律师提示:本案涉及条款主要适用于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分割问题,切记不要生搬硬套,以免产生不必要损失,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贷款房产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具体还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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