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货拉拉女孩跳窗案件,涉事司机被释放后,再次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那么在本案中涉事司机到底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有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对于能够预见的危险没有预见,一种是已经预见到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没有阻止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跳窗女孩是乘坐货拉拉司机的车和自己的家具一起前往新家的,并且现在能够确定货拉拉司机因为偏航和女生发生言语冲突。货拉拉司机理应对女孩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对于女孩死亡的结果,货拉拉司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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