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所有权确认纠纷,借名买房协议
二、裁判要旨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前提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实归属。
三、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0日,陈先生因征信问题,以弟弟及弟媳妇名义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6月10日,陈先生弟弟与弟媳妇协议离婚。2019年下半年,陈先生已偿还完全部贷款,要求弟弟及弟媳妇办理过户手续,弟弟同意,弟媳妇不同意。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商品房归陈先生所有,弟弟和弟媳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五、律师观点
洛阳房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陈先生以其弟弟和弟媳妇名义购买房屋,现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手续,借名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系合同上的约定,其享有要求被借名人依照借名购房约定履行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过户的债权请求权。故本案应确定为合同纠纷案件。因此,陈先生有权要求弟弟和弟媳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支招: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建议购房人不要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即使以他人名义购买的,一定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用弟媳妇名义买房他们离婚了
●媳妇弟弟买房
●以弟弟名义买房
●老婆弟弟买房我要出钱吗
●老婆的弟弟买房借钱
●妻子买房子帮自己弟弟买婚房
●妻子买房子帮自己弟弟买婚房
●用弟弟名字买房子
●媳妇弟弟买房
●以弟弟名义买房协议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