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也能确立居住权,因遗嘱取得的居住权需要登记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菲玲

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 汪子琳

现在很多老人一方面想给悉心照顾自己又无处居住的保姆后者后老伴儿一份居住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又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继承,原本很难实现的愿望,在今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变得可以实现了。本篇文章就将简单的叙述下如何通过订立遗嘱确定居住权。但需注意的是,由于《民法典》刚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及操作细则尚未出台,因此本文仅就现阶段的情况做阐述供大家参考,待日后相关具体文件出台后,再进一步细化。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

《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中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可以设立居住权,享有居住权的人有权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也就是说,即便以后房子被卖掉或继承,新的所有权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但需注意该居住权具有人身性,即只有居住权人本人享有该权利,不得转让也无法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二、通过遗嘱如何设立居住权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老人想要在去世后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同时又想老伴儿或保姆在房屋内居住,那老人可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写明房产由子女或某人继承,并在房子上为老伴儿或保姆设立合法的居住权,同时可明确该居住权的期限具体是几年,或居住到居住权人过世为止。如此一来老人的两个心愿便都能实现,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子女也可在居住期满届满后,自由处分该房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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