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本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险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情况;“疫情”是指传染病与重大疾病的发生、蔓延等情况;“灾情”是指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灾害情况;“警情”是指引起警察采取重大措施的情况。
以往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的“恐怖信息”的范围,将灾情、疫情等也列人恐怖信息。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本罪之后,需要慎重适用以往的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恐怖信息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显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能认定为本罪。再如,“两高”2003年5月14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但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后,对这类行为也只能认定为本罪。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继续适用上述解释,必然导致法条之间的不协调。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多少年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治安处罚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多判几年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人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