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于2014年10月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发给曹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于2010年10月底期满”。但是考虑到你所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以及公司的实际项目情况,我们将与你续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XX项目为工作任务,其他内容与原劳动合同相一致。请您慎重考虑,并于收到本意见单之日起10日内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
曹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17年10月底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按照原合同的内容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以曹某不愿被续订为由,终止了与劳动合同,并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曹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愿意与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也是以项目作为工作主要分类,考虑到其实际工作内容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故在续订时提出与申请人续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且XX项目是被申请人即将启动的工程项目。而申请人则称,要求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续订劳动合同,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申请人拒绝续订。
【争议焦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续订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劳动合同到期前,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续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证据显示续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除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申请人不同意续订该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续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一定不能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内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当理解为劳动者权利方面的条件,而不应当包括义务方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 是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容易判断约定条件高低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从权利角度分析,劳动者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就业,享受劳动关系下的相关劳动保障权益;从义务角度分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监督,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各项义务,其职业流动性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越长对劳动者就越有利。既然如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对劳动合同作出的分类。我们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况且,在劳动合同再次续订时,用人单位为的经济形势、经营状况、主要工作地点、经营重心都可能发生了变化。这些情形的存在,也会导致原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合理的改变,劳动者不宜以此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中的一种,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曹某是项目经理,其主要是根据不同的项目工程而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在续订时考虑到曹某的岗位性质与其续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也无法显示该劳动合同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此曹某的请求最终未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