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定义。
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在完成婚姻登记后,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产关系的认定和分割。当然,这个解释不适用。这种解释当然可以适用于结婚登记前的同居期。但是,它应该完全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求。怎样才能被认为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要求?在我看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就内部关系而言,应该与夫妻相称。
用称谓来表示夫妻合适。夫妻之间的相称性可以用“丈夫”、“妻子”、“情人”、“亲爱的”和“婴儿”等极其相近的词来表达,或者用只有长辈和近亲才能称呼的“昵称”和“昵称”,或者属于两个人的具有特定相近含义的“昵称”等来表达。应该指出的是,“这是我的朋友”不能用来完全否定双方在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原因很简单,双方都没有申请结婚登记,所以向外人介绍时低调含蓄是人之常情。
扮演夫妻之间的一对。表现如下:双方搬到一起生活;履行夫妻双方的性权利和义务;在生活中互相照顾;工作中的相互理解、帮助和支持;经常愉快地一起旅行;双方已经去专业工作室拍摄结婚照、制作艺术相册和展示照片。
(2)在对外关系中,夫妻是相配的。
用称谓来表示夫妻合适。向家人、亲戚、朋友和同事介绍对方是他们的“丈夫”、“妻子”和“爱人”。
扮演夫妻之间的一对。例如:一起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戚、同事和朋友的来访,有序地分配接待中的责任,不管你我;在节日(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买新年商品和礼物来看望父母和亲戚。共同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出境旅游,公开同居,不避耳目;双方经常充当对方的代理人,如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家居用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单位的同事或朋友进行经济交流等。
(3)在经济关系中,相互之间没有区别,主要收入和支出是混淆的。如果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彼此独立,且支出实行AA制,或约定37或46的比例,则双方获得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共有关系确定。在大多数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通常不知道对方的日常开支,如日常必需品、煤、水、电等。没有人能准确地计算出他们将承受多大的比例。如果他们真的分开了,他们可能不会在一起生活太久。所谓主要收入与支出的混淆,是指当双方不得不利用双方的经济资源买房、买车、购买一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时,双方应齐心协力,共同集资,共度难关。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金额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在意识形态和行为上是否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无论大小,无论彼此,相互理解和宽容。对于一个没有工作的全职妻子(她也可能是一个现实较少的全职丈夫),她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做家务、为父母服务、抚养孩子、照顾彼此的生活和支付更多,尽管她在花彼此的钱和积累财富,我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她也应该得到共同的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些双方都去工作挣钱;有些人赚钱,而另一些人做家务。一些
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应当全面评价,不允许指出截面,一概而论。不可能得出结论认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仅仅是因为“不以夫妻名义在内部匹配”、“不以夫妻名义在外部匹配”、“不帮助购买某些财产”、“不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带他或她一起去看望亲戚以取悦父母”、“每个人都拿着他或她的工资卡”。在普通法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不可能用强有力的证据引用所有的共同生活的事实,但有必要引用必要的基本证据。例如:
旅行中双方拍摄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照片)证明了双方已经明确了他们的关系,并且彼此很亲近。
结婚照,证明双方都视对方为“情人”或“配偶”;
收到父母一起旅行的照片,证明双方都向父母声明了男女之间的关系;
夫妻的称谓以及双方日记、电话、短信、邮件和信件中反映的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已经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双方在对方的外交事务中相互代表(回避、签订合同、代他人付款),共同投资,共同购买大型财产,为对方的共同生活或其他事务支付劳务或费用(证人证言、各种生活费文件等)。),证明双方都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2。在下列情况下,所获得的财产不应视为共有财产。
(1)同居前双方约定财产所有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同居一段时间(例如,只有几个月),经济混乱程度较低,只有少量交易。大财产的划分应侧重于对大财产的贡献,以确定其份额。一般来说,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只能酌情做出判决。
(3)如果一方有配偶,并与婚外的其他异性同居,无论异性是否知道他或她已经结婚,积累的财产不能按照共同关系处理。应主要检查双方在该物业中的投资比例。
(4)如果一方有配偶并与婚外的其他异性同居,该方自愿以自己的名义与异性分享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这通常应被视为无效(因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的一方无权不诚实和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未经授权而处置)。
(5)如果一方有配偶并与婚外的其他异性同居,该方自愿以自己的名义与异性分享纯个人财产,这通常应被视为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个人关系取得的财产属于当事人。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衍生收购的财产归衍生收购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所有权不明的财产被推定为共有财产。
(9)同居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孳息(租金、股息、红利等)。)由个人财产产生的财产通常仍被视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共同生产生活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共同的债权债务,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一般享有并承担共同的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诸如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程度和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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