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的判断标准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案,2014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销售合同》,经双方结算,乙公司欠甲公司2590000元商砼款。因丙公司欠有乙公司工程款达千万余元,乙公司、丙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委托书》,明确丙公司欠有乙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要求丙公司向甲支付商砼款2590000元。甲公司接到《委托书》后,于2016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丙公司欠到甲公司商砼款2590000元,分四个月全部清付,落款为丙公司,并加盖有丙公司印鉴。后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丙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与乙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销售合同》、丙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偿还商砼款259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乙欠甲公司的2590000元商砼款,是否应当由丙公司代为偿还?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预拌混凝销售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甲公司向乙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 乙公司理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但因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丙公司拖欠有乙公司的工程款,故乙公司向丙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丙公司代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砼款2590000元,该《委托书》内容表明:丙公司代付之款项实为冲抵丙公司欠乙公司的部分工程款。之后,丙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甲公司出具欠条,约定了还款的具体时间。由此可知,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2590000元商砼款本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但乙公司与丙公司形成了将该笔债务全部转移由丙公司承担的意思表示。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出具的欠条,并接受该欠条,且对欠条署名的债务主体为丙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债务转移意思表示的认可,即同意乙公司将2590000万元商砼款的履行义务转移给丙公司。故乙公司认为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的2590000元债务已经发生转移,应由丙公司支付该笔债务的理由成立,应当判决由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砼款259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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