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村改居”,你需要了解什么?
“撤村改居”是撤销行政村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一个行为,“撤村改居”后,村民的农村户口将改为居民户口。
一般情况下,“撤村改居”需要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以农业生产的收入为生活来源。(一般需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因此,“撤村”需要现由乡、镇级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县级政府批准;“建居”需要区、县级政府决定。
如“撤村改居”经过批准后,部分村民不同意可以诉讼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有权提起诉讼的,只能是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超过适当比例的村民(需要达到三分之二)。所以,如达不到比例的村民去起诉,则会以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可以通过“撤村改居”的方式代替征收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该解释可知,即便所在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要将村集体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仍要履行征收程序。因此,不可以通过“撤村改居”的方式代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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