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使税收工作攀新高2025,怎样使税收工作攀新高
新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是一名热爱登山和阅读的税务工作者,他在财政部工作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税务知识。谢旭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全国税收收入在持续增长,主要因为国民经济运行良好和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对于今年的税收形势,谢旭人认为受国际局势和国内消费需求等因素影响,全年收入发展趋势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如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法律主观:近年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税收征管明文规定,从事跨省市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及其 附加税 , 企业所得税 应回注册地缴纳。但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还是找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从而出现了双重征税问题。 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测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单位,其营业税 纳税 地点仍为单位机构经营注册地。但个别税务部门依然要求企业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等,由此加重了企业负担。 为此,笔者认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法 办事 ,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维护国家税收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个别地方税务部门为争取本 地税 源而违反税收规定的做法,有损税收法规的尊严,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必须停止。
三、税务组织收入措施
法律分析:税务组织收入措施是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强化压力传导。聚焦重点事项,开展靶向征收。除符合税法明确规定缓缴税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外,对县域重点项目进行税收分析比对,实施动态跟踪管理。精准分级分类,因“税”施策。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税种特点制定不同征管措施和办法,建立组织收入成效进度跟踪评估及反馈机制,做到专人专岗负责,深入推进,及时改进,确保组织收入工作分解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进一步提高税收业务素质
进一步提高税收业务素质 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涉外企业由于其生产经营的多样性、跨区域性,决定其财务核算较为复杂,涉及的税收问题多有国际性,也较为复杂。因此,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应在按照总局规定积极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机制,在调整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职责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新经验;没有试行征管改革的地区,应保持对涉外企业的相对集中管理;各地均应加大对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并注重专业人才工作岗位的稳定,以确保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已有的机制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稳定专业人才工作岗位。各地要根据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对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前瞻性地配置好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当前,要注重发挥经多年培养起来的涉外税收管理专业人才的作用,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尤其是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反避税的专业人才,不应轻易调离涉外岗位。要积极推行专业人才能级管理机制,以营造鼓励专业人才干事业、支持干成事业的环境,形成涉外税收管理专业人才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 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人才需要各方面的知识,除一定基础理论和常规税收业务外,国际税收、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外语、财务管理、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知识不可或缺。因此,各级领导应有战略眼光,舍得必要的投入,拓宽涉外税收管理人才的培训渠道,加大培训力度,为专业人才提供适时进行知识更新的条件,培养实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五、税务部门组织的税费收入
税务部门组织的税费收入包括: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3、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征收的一种税;5、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其开采或生产上述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7、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8、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房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9、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10、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1、车船税。是对属于征税范围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1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3、契税。是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5、烟叶税。是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16、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17、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法律分析:一是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对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处罚事项,通过“网上办”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利,在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办税缴费成本。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缴工作“两个不得”要求,即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
三是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前各省级税务局均已制定省内统一适用的裁量基准,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区域内税务局制定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去年6月,长三角三省两市税务局统一了19项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跨省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实现“同事同罚”。今年,税务总局还将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进一步探索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如何做好税收工作推动税收事业创新发展
●如何推进税收工作创新
●如何做好税收工作
●如何抓好税收收入
●提高税收工作质效
●税收新举措
●促进税收工作
●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个方面突破
●如何抓税收
●怎样做好税收工作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如何推进税收工作创新,税收新举措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