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有用吗,刑事模拟法庭的流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洁子

  大部分法学生都参加过模拟法庭之类的比赛。那么模拟法庭放到实践中,是否真的有用?如果有用,用处在哪里?

  我认为,刑事案件模拟法庭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辩护的重心已经前移,审前辩护变得更加重要。

  事实上,现在至少90%以上的刑事案件会在审判阶段之前产生具体结果,还有5%左右的案件在审判阶段之前控辩双方已经就量刑方面进行了磋商,辩方可以得知一个比较确定的量刑范围。

  如果是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如果没有特殊情形,法官都应当依据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来判决,因此模拟法庭是完全不需要的。那么真正可能需要进行模拟法庭的案件只有两类,一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二是虽然预期刑事责任较轻但还想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但不一定能缓刑)的案件。

  二、能够真正进行模拟法庭的案件实际上辩护空间也不会太大。

  上文已经提到,真正可能需要进行模拟法庭的案件只有两类。但是其中,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当事人审判阶段是不太可能在看守所外面的。

  一个刑事案件,之所以进入审判阶段,是因为公安和检察院都认为这名当事人有罪,那么除了少数即便构成犯罪、普遍也认为取保不至于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如危险驾驶案)之外,既被认为构成犯罪,又要做无罪辩护(不认罪认罚),基本上都会被羁押在看守所中,所以不太可能无法进行模拟法庭。

  更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可以想见的是,辩护空间都并不很大。

  辩护空间大的案件可能存在很多个结果,这些结果是分很多梯次的。但能够进行模拟法庭的案件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本身是取保的。当事人取保候审说明即便构成犯罪,当事人的刑责也不会很严重,缓刑的概率很高。所以如果辩方没有办法说明缓刑和其他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公正上有何区别,那么法官大概率会对这些当事人判处缓刑。

  对于第一类案件即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而言,如果确实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无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乃至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不起诉,所以此时审判阶段再做模拟法庭可能对案件并没有什么作用。

  就第二类案件即做罪轻辩护的案件而言,如果确实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情节非常轻微,也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不起诉,不会走到审判阶段;而且法官很可能感受不到在这种案件中为什么要判得“更轻一点”,因为本来就“很轻了”。由此可知,此时裁判的界线不是很明显。既然不是很明显,那么最有可能的是,以往的案件怎么判,法官就怎么判,因为这样是最“保险”的。

  为什么有时候量刑辩护比无罪辩护要更难处理?

  因为大家都会认为0、1和10之间有比较大的区别,只要辩方有相关依据,当辩护律师充分地说明这个是0或1而不是10的时候,办案人员是可以一眼看到区别的,办案人员也知道其他人能够看到这之间的区别。

  但1和1.1之间的区别呢?如果大部分同类案件都是按照1.1来处理,当事人和家属想要1,律师要提出更多的依据去证实这个0.1是很重要的,而且从法律上来说是应该减少的,法官才会减少这0.1。而关于1和1.1要如何作区分,法律还真的不会规定得那么细。所以此时律师大概率从很多其他的依据譬如指导性案例等方面进行辩护。但这些依据相比于法律本身,最大的劣势就是对法官是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些依据很难打破法官的惯性。

  所以,与其审判阶段再考虑模拟法庭,不如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尽量多找依据,辩方要加强和公安、检察官的沟通,尽量争取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能够获得一个确定的“好”结果。

  三、模拟法庭是没办法模拟法官的,而且法官也不需要模拟。

  目前,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否真正实现了以“审判主义为中心”一事,法学界是有争议的。

  因为很多人认为“审判主义为中心”就是要以法官为刑事案件的中心,但很明显,现在刑事案件的辩护重点已经前移到审判阶段之前了。

  还有人认为,“审判主义”不是“审判阶段主义”,其更多地是体现一种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要求每个办案人员都从“审判”的角度出发,以具体地判断一个案件、某个具体的当事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适宜并应当进入到审判阶段并最终定罪,所以以“审判主义为中心”并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法官思维为中心。

  什么是法官思维?

  即便大家遍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刑事判决,也不太可能看到真正的法官思维。真正的法官思维,往往是不公开的“心证历程”。极少法官会在刑事判决书中公开自己的“心证”过程,因为这是具备极大风险的,如果说得太多,就很容易会被更多人“挑刺”,给法官带来麻烦。因此对于律师而言,法官思维并不能直接从刑事判决书中看出,而是要通过自己去阅读法官的书籍、和法官沟通来获知。当然,有部分从法官转行做律师的人员,会比较清楚法官思维如何,甚至不需要额外努力,这一点不再赘述。

  为什么模拟法庭没有太大作用?

  因为律师还是那名律师,当事人还是那名当事人,但没有那名法官。而法官的思维又是最重要的。即便请来了一名“模拟法官”,法官就坐在审判席上。开完模拟法庭,“模拟法官”说一句:“我觉得辩方律师今天的状态很不错,话都说到点上了,如果我是法官,我肯定会采纳你的观点。”“模拟法官”的夸奖律师接受了,但有用吗?“模拟法官”又不是真的法官,真的法官采纳才有用啊。

  人类是复杂的,各种各样、形形色色,最简单的都分十六型人格,那么如何去判定某个法官在某种具体的情况下就会采取某种做法呢?模拟法庭是不可能告知律师和当事人的。因此,就对案件的预判而言,两三个小时的模拟法庭所能起到的效果真的还不如律师打个电话给经办法官沟通个半分钟。

  四、律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但不能直接指导当事人如何回答。

  很多人会说:“即便模拟法庭不能模拟法官,但当事人没有上过法庭,模拟一下,让他/她熟悉一下庭审的流程,不至于说错话。”也可以吧,但作用不大。因为庭审有法官、书记员,基本上当事人就是答话,不需要了解流程。

  那么问题如何回答?

  模拟法庭是否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回答”?应该说作用也不太大。因为律师是不可能直接教当事人如何回答法官的提问的,这样是违反律师的职业守则的,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供述或辩解被质疑真实性。而如果律师不直接教当事人如何回答法官的提问,那么一场模拟法庭下来,当事人不管自我感觉良不良好,走出模拟法庭的大门,和律师再聊两句,他/她可能都忘记刚刚发生过什么了。

  好像是放心了,但实际上什么也没有得到。

  刑事律师一定要注意一件事,就是大多数当事人在刑事庭审中是没有任何应变能力的,千万不要给当事人预设,预设当事人会怎么回答。因为如果律师提前做出预设,预设当事人会这样那样地回答的时候,万一当事人不那样回答,律师就很被动。当事人在刑事法庭上,就像是一个幼儿园的孩子,他可能说出任何话,做出任何事,律师的责任就是无论发生什么,都完整地陈述自己的辩护观点;而且无论发生什么事,都要尽量地“圆回来”,这就是所谓的“控场能力”。

  “你改变不了其他人,你能改变的只有自己。”这句话放到庭审中也是一样,律师很可能无法直接改变当事人,很可能也无法直接改变法官,只有当律师通过展示自己的辩护能力来为当事人尽量争取权益的时候,庭审才会变得更加顺利,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好”结果的产生。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大致流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简单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实验原理

刑事诉讼案件模拟法庭

刑事模拟法庭的流程

刑事模拟法庭真实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需要交什么材料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实验报告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简单案例

刑事案件 模拟法庭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