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
我和张某结婚一年多了,我们二人在这一年多的共同生活中,张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我的骨折住进了医院,现在我们的感情已经破例,没有挽回的可能。
我们双方在婚前订立了婚前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规定“因一方的过错责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赔偿人民币壹拾万元。”现在我是否可以根据这个协议起诉张某索要赔偿?
律师说法
第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柳基伟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如果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当事人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也有过错,那么,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呢?
确定了需要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呢?对此,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的因素最终确定数额: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第三、如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基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柳基伟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要点,什么情形可以主张、主张多少、如何主张损害赔偿,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柳基伟律师,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婚姻家庭理论研究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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