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时间超过10天还有意义吗,死亡尸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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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时间应在死后多少小时内
据参与解剖工作的法医病理学专家、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刘良介绍,他和团队成员及相关专家共同对两例逝者遗体进行解剖,每例耗时近3个小时,解剖病理已经送检,预计10天以内可以得出结论。
2月16日23时12分,刘良在个人头条账号“法医刘良”上发文详述18小时内连续尸检2例新冠肺炎遗体的经过——
2月15日21时许,刘良突然接到金银潭医院院长张定宇电话,称有一个新冠肺炎逝世患者遗体可以做解剖手术。
刘良紧急安排团队成员汇集至金银潭医院,等至凌晨1点多开始尸检。
图为刘良(左)身着防护服
首次穿防护服,不到10分钟,刘良就满头大汗,呼吸困难,眼镜护目镜朦胧一片。手术做到大半截,他出现低血糖症状,心慌头晕。
3时50分,尸检结束。
回家睡了2小时,刘良醒来和团队成员总结尸检流程上可以改善和提高的地方以及后勤保障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相关负责人。
图为刘良(中)和团队成员合影
2月16日11时许,刘良再次接到张定宇电话,又有一例新冠肺炎患者遗体要进行尸检。
刘良再次紧急召集人员,前往金银潭医院,下午16时许尸检,18时30分结束。
刘良认为,这次尸检得以这么快进行,得益于家属的同意,同时也得益于国家卫健委高效的紧急会议,基本上是特事特办的模式,在紧急出台文件的同时,迅速给重点医院口头通知。
2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在武汉召开会议研究新冠肺炎病死病例尸检有关事宜,并邀请刘良作为参会专家。
刘良透露,2月16日尸检前,他们专门为逝者默哀。
据了解,由解剖获得的新冠肺炎病理已送检,有望寻找到新冠肺炎的致病性、致死性病理,给未来临床治疗危重症患者提供依据。
(综合自法制日报、中新社)
责编:魏少璞
尸检时间超过多久不能尸检
编辑 | 周宇
8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上,都做了详细规定。
特别在各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机构、人民调解员、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责任。该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给您划出重点内容。
预防:加强人文关怀在预防方面,《条例》更多的对医疗机构提出要求。
首先强调的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同时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其次,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此外,医疗机构应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服务。
《条例》也对患者提出要求,强调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处理:尸检不可再无限拖延如发生医疗纠纷,《条例》规定了五种解决途径:
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中十分重要的“病例”,《条例》明确,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同样,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在此前的医疗纠纷报道中,家属拒绝尸检常有出现,这会大大影响医疗纠纷的最终认定。
本次《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条例》也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给予了保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医闹”或不再有市场。《条例》明确,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法律责任:最高至追求刑责《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强调了各方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开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以及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以上内容最高都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对 | 李喆
尸检时间超过7天,是否有效
难道法医秦明的本体竟然是……体温计?
如果一个人真的彻底“凉凉”了,法医是怎么知道死亡时间的呢?
看了法医大电影的童鞋,可能还会对这样一场戏有印象:法医把手放在尸体的某个位置,然后就开口估算出了尸体温度,并且根据复杂的公式,推测出了大概的死亡时间。
看起来,电影里的法医似乎身兼一项神奇的技能:体温计。
那么,现实中的法医秦明,也会有这样的“神操作”吗?为什么法医对尸体温度这么敏感?尸体温度到底是测哪里的温度?尸温计算又是怎么一回事?
今天,小站的电影科普系列,就把以上问题的答案全部告诉你。
在回答以上所有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个基础知识点——死亡时间。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听到“死亡时间”这个词,似乎所有案件的侦破工作都绕不过它。那么,什么是“死亡时间”?为什么死亡时间的推断在刑侦破案中如此重要?
死亡时间在法医学中又被称为死后间隔时间,是从死者死亡到法医进行尸检时所经过的时间。
死亡时间推断,则是法医通过各种手段确认死者死亡时间的过程。
电视剧中,秦明正在和林涛讨论案情 图源:豆瓣电影
一般来说,法医在到达案发现场后,首先会对现场进行一个初步勘查,其次会对尸体进行静态勘查,最后还会对尸体进行动态勘查。
所谓动态勘查,就是初步检验尸斑、尸僵、角膜混浊甚至超生反应等尸体现象。
这些是法医对尸体进行的“常规综合判断”,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预估出一个大概的死亡时间。
因为“死亡时间”对于案件的侦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只要确定死亡时间,就可以基本确定作案时间,从而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甄别犯罪嫌疑人,另外,也有利于进行现场重建从而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
不过仅通过“常规综合判断”,不可能将死亡时间的估算精确到小时,法医的前期勘查所得结果大多是一个时间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界最大的难题。因为不论用什么手段推断死亡时间,都会受到环境和个体差异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巨大的,有的甚至可以大到让推断毫无意义。
而为了降低推断误差,一名合格的法医,在对一具尸体的死亡时间进行推断时,应综合多种方法进行。因为从统计学的角度来说,多种方法综合得出的平均数值,有更大的概率接近准确值。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法医界的前辈们已经研究出很多种推断方法,运用于不同环境、不同案情和不同尸体状态。
直到今日仍有很多法医同仁,在积累大量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去研究新的死亡时间推断方法。
其中,通过“尸温”来判断死亡时间,只是最常见的一种。
在进一步了解“尸温判别法”之前,先提出一个问题,你知道“尸温”具体指什么吗?尸温是指尸体内部温度,而非尸体表面温度。
因此大电影中估算尸温的位置显然是不太准确的,一般来说,法医会检测直肠温度或者肝脏表面温度来检测尸温。(PS:大陆法医通常习惯测量死者直肠温度,也就是“肛温”;而在香港地区,很多法医习惯测量死者肝脏表面温度,也就是俗称的“肝温”。)
不管测量肛温还是肝温,都是在检测尸体的内部温度,只是方法不同而已。这一点差别,熟知刑侦港剧和老秦小说的读者应该早就发现了。(戳链接了解更多知识:“肝温”Or“肛温”判别死亡时间?其中的学问还真多)
《法医先锋Ⅲ》中,调查人员正在检查死者的身体 图源:豆瓣电影
而利用尸温进行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们目前最常用的方法。它能够将死者的死亡时间精确到小时。
那么,通过尸温判别死亡时间一定是很准确的吗?
老秦在这里想说:并非如此。虽然利用尸温来推断死亡时间是最常用的,但它也有明显的弊端。
因为在实践工作中,尸温下降还受到环境、个体差异、尸体体态、有无覆盖物、室内室外、生前体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依靠尸温得出的死亡时间,有时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准确。
并且,在尸体温度已经降低到环境温度以后,这一办法就无法再使用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医又将如何进一步判别死者的死亡时间呢?
在之前的更新中,老秦曾给大家介绍过很多通过早期的尸体现象来判断死亡时间的方法,并且详细叙述了每一种变化发生的时间范围,戳链接了解人死后的12小时内,会发生哪些逆天的变化?。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熟悉老秦小说的读者,一定对接下来要科普的这个名词很熟悉,它就是“末次进餐时间”。通过“末次进餐时间”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也是法医们经常使用的推断方法之一。
正常情况下,如果死者在进食后2小时左右死亡,胃内食物会有一定程度的消化,并且有食物从胃内向十二指肠推移;
如果死者在进食后4小时左右死亡,胃内还可以看到食糜;
而如果死者在进食6小时后死亡,胃内和十二指肠内均系空虚状态。
通过以上已知规律就可以判别“死亡时间”了。但这一方法也有弊端。
假如发现死者时,他的胃已经完全排空,只知道是末次进餐6小时后死亡,面对这样的情况,要如何进一步判断死亡时间呢?又假如,侦查部门调查不清死者的末次进餐时间,而只能查清楚死者的次末次进餐(末次进餐的上一顿)时间,那又如何推断呢?
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老秦曾在师父的带领下,完成了一个课题研究:通过判别进入小肠的食物的迁移规律来判断死亡时间。
经实践证明,这项研究的判别结果还是非常准确的。因为人的小肠有5至7米长,能容纳末次进餐和次末次进餐的内容物。这一方法弥补了依靠胃内容物推断死亡时间的不足。
看起来,这是一个天衣无缝的办法。即便是早期尸体现象已经消失,即便已无法用尸温来推断死亡时间,即便是腐败尸体,利用这个办法,都可以推断出死亡时间,而且比尸温更准确。
但大家别忘了,这个办法必须建立在调查部门查清楚死者“末次或者次末次进餐的具体时间”的基础上。如果调查有误,死亡时间的推断也就不可能准确了。
最后老秦还想多嘴说说“法医昆虫学”。它是辅助法医判别死亡时间的重要手段,对于已经出现“晚期尸体现象”的案件,有重大的意义。
在这类案件中,法医通过研究尸体上的蝇蛆,来推断死亡时间。
比如,在炎热的夏天,一个人死亡1小时后,苍蝇就会在尸体的眼、口、鼻、肛门等处产卵;20小时就可以孵化成蛆;蛆每天会长长3毫米,4、5天就成熟了,长度在1.2厘米左右;再经过一周左右就会形成蛆蛹,最终破壳成蝇。
法医利用这一规律,就可以判断死者究竟死亡了几天。当然,在尸体旁边寻找蛆蛹的时候,还要注意是它是第一代苍蝇,还是第二代苍蝇,这也直接影响到死亡时间的推断。
小站之前科普过的《法医说:这些重口味的虫子,却是破获离奇无头案的关键》一文,对“法医昆虫学”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读,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戳标题前去阅读。
《沉默的羔羊》里从尸体上提取到的一只虫蛹 图源:豆瓣电影
所以到目前为止,据老秦所知,还没有一种可以不受内外因影响、脱离其他侦查独立存在的死亡时间推断方法。
但很多院校、研究所还在积极研究一些新兴的手法。比如老秦在读双学士学位的时候,就跟随导师做过“DNA推断死亡时间”的课题研究,即根据DNA物质的降解来判断死亡时间。
这种办法可以在碎尸案件等无法通过常规手段判断死亡时间的情况下,辅助法医对死亡时间进行判别,但对仪器、操作手法和观测手段有严苛的要求。
不过,相信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法医工作者们不懈的研究,总有一天,我们可以找到一种更客观、独立、精确的死亡时间推断方法,帮助我们更快的破案。
最后,老秦还想说:在影视剧里由于戏剧性的需要,法医对死亡时间判断的能力会被突出夸大,但到了现实中,法医也不是神啊,如果你们见到我本人,千万别把我当成体温计使用……(因为咱真没预设这项功能。)
以上就是关于“死亡时间推断”的全部科普内容啦,今天的内容你看懂了多少?你还希望看到哪些有意思的影视片段的科普?欢迎在留言区告诉我们。
本期编辑团:主稿-秦明&鲁鲁修;审稿-包包;顾问-笑言;质检-等等
本期题图来自《验尸官》剧照,豆瓣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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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时间应在死后的最长期限
现在鉴定机构因未行尸检不受理医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导致医疗纠纷的庭审焦点变成了医院是否履行了尸检有关规定的告知义务,那医院到底有哪些告知义务呢?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一、尸检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都在这里了)。
1.《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法律解读。
1.医疗机构不是在患者死亡后就有尸检有关规定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两种情形:发生医疗纠纷及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林律师认为应该继续引申一个限制条件,即死者还有尸检条件,如果遗体已经处理(火化或下葬)、或者已经过了无法判定死因的尸检时间窗,医患双方才发生医疗纠纷或对死亡原因有异议,那医院的告知义务并没有履行的意义;同时如果患者是在医院死亡,医院应当告知死亡原因,不管是明确的还是不明确的死因,都应具体告知,不然患方如何知道应不应该提异议呢?
2.尸检时间窗虽规定为常温48小时,冷冻条件下7日,但“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即只有影响死因判定的才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依旧能判定死因的,不应将过了尸检时间窗作为不认可尸检结论的抗辩理由,因为实践中超过一个星期、一个月,甚至半年还通过尸检查明死因的很多。
3.患方单方面委托的尸检符合条件的,具备法律效力,只要是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院是否需要参与不是强制性规定,“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尸检是否为医疗损害鉴定事项中的一项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根据其他民事、刑事案件中关于尸检实施的情况,都没有利害相关方必须参与尸检的法律规定,所以患方单方面委托的尸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4.发生医疗纠纷的认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通常以患方向医方提出了赔偿诉求、到医院或行政机构进行了投诉、或实施了封存或复印完整病历的行为等事实作为发生医疗纠纷的依据;患者不在纠纷医院死亡,纠纷医院是否有尸检有关规定告知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在知晓患者死亡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告知患方尸检有关规定。所以对于没有告知尸检有关规定的情形,特别是患者不是在纠纷医院死亡的,患方应当及时启动投诉程序并告知医院患者死亡的时间或其他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
三、医院应当告知尸检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1.患者的具体死亡诊断是什么,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是什么,死亡原因是否明确,以便患方考虑是否提出死因异议。如果仅在告知书上写“患者死亡”,而没有任何诊断,应当属于告知不到位。
2.告知上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具体内容,如果仅在告知书上用格式条款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关于时间窗、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不尸检的法律责任或后果均没有告知,应当属于告知不到位。
综上,目前关于医疗损害尸检有关规定的告知事宜,法律不是那么健全,法院也在不断的摸索中,上述林律师一家之言虽完全以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为基础,不代表法官会持相同观点并适用,但可以给患方朋友提供辩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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