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与乙(男)经朋友介绍后闪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不到一年乙(男)就起诉离婚。甲(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法院没有判离。6个月后,乙(男)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乙购婚前房屋购买的两全险及另一座夫妻共有房屋的投资连结险争议颇大,无法调解,两全险的现金价值为10万。
争议焦点: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购买的两全险如何分割?
2、共有房屋的投资连结险,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退保分割保险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共同分割两全险的现金价值,两全险由乙享有,投资连结险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由房屋获得者甲给予乙相应的补偿。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全险虽是为元告个人财产投保,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付保费,它的现金价值是财产的增值而不房屋的增值,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两全险则由房屋所有人享有。投资连结险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共有房屋投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获得产权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退保,但另一方需做出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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