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英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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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引言】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当下,涉外婚姻数量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纠纷也愈发频繁。当一段跨国婚姻走向终点,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那么,涉外离婚究竟该如何适用法律呢?
一、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离婚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不过,这种选择并非毫无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且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至5条)
例如,中美夫妻可约定适用美国法分割境外财产,但中国境内房产必须适用中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时,法院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这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婚姻缔结地、双方的国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所在地等。
例如,如果一对夫妻在法国结婚,婚后长期居住在中国,且大部分财产也在中国,那么中国法律与他们的离婚纠纷可能具有最密切联系,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适用中国法律。
二、离婚条件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比如,一对中国夫妻在日本工作并长期居住,若他们选择协议离婚,既可以协商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国籍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日本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他们未作选择,由于在日本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通常会适用日本法律来判定离婚条件是否满足。
法条链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这意味着,一旦涉外离婚案件由某国法院受理,该法院将依据本国法律来审查离婚条件。比如,中国公民甲与德国公民乙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他们的国籍、婚姻缔结地等情况如何,中国法院均会按照中国法律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同居义务、忠诚义务、相互协助义务、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对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如,中国夫妻在加拿大定居,人身关系适用加拿大法律;若分居中澳两地,则适用中国法(共同国籍国)。
法条链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四、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如,一对夫妻一方为英国国籍,一方为加拿大国籍,婚后在英国购置大量房产,在加拿大拥有公司股权,且长期居住在英国。若他们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有约定,可协商选择英国法律(经常居所地法律、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英国国籍国法或加拿大国籍国法;若未作选择,由于经常居所地在英国,一般会适用英国法律来分割财产。
法条链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五、父母子女人身及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人身及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子女抚养权、监护权、财产继承等方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六、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
国际条约优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例如,若我国与某国共同参加了关于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国际条约,在涉及与该国公民的涉外离婚案件中,若该国际条约对财产分割有特殊规定,且我国未对相关条款声明保留,应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当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不适用该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这是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比如,若依据某外国法律进行财产分割的结果严重违背我国的公平正义观念和善良风俗,法院可基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转而适用我国法律或其他合适的法律。
结语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多重法律规则和国家差异。当事人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考虑法律适用、诉讼管辖、判决执行等因素,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涉外婚姻问题合集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人日益走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涌入中国,涉外婚姻快速增长,如此同时,涉外婚姻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更好地服务涉外婚姻当事人,我们策划编辑了涉外婚姻合集。
什么是涉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所说的涉外婚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
(2)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3)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婚姻是一件人生大事,既要迎接好的开始,也要规划有底线的未来。相较于一般的国内婚姻,涉外婚姻在程序上多了一些特殊性和复杂性。希望本合集的系列文章,能为跨国婚姻当事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为方便阅读更多后续文章,敬请留意后续文章。
作者:刘立华律师——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曜家族律师团队创始人、幸福家法公益项目发起人
婚姻家庭和私人财富领域资深律师,专业处理婚姻和继承相关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擅长家族信托、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家族企业治理和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众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法律顾问服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包括主要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一是诉讼主体涉外;二是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三是诉讼标的物涉外。
2023年9月1日通过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除少部分涉及非涉外程序调整外,更为重要是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包括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增加平行诉讼制度和不方便管辖原则、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完善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等多个方面,与涉外争议解决息息相关,这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的需要。可以说,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属于自该法发布以来对涉外诉讼程序最重要的一次修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以2023年9月1日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编”为框架,梳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左栏为修改后的新民诉法条文及解读、案例,加粗部分为新增内容,加下划线部分为表述变动内容;右栏为原民诉法规定以及其他关联规定,加删除线的为本次修改删除内容):
来源:节选自《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作为我国涉外法治的基础性规范,该条文既彰显了主权国家对国际义务的尊重,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这一条文不仅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屏障,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纽带。
一、条文内涵的双重维度 宪法第三十二条构建了“保护”与“约束”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国家对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保护,涵盖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例如,在跨境贸易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通过涉外审判专业化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外国人在华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规范。
这种“国民待遇”原则与“属地管辖”原则的结合,既符合国际法准则,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秩序。 政治庇护条款是第三十二条的重要特色。我国对政治避难的审查坚持“政治原因”与“非迫害性”标准,既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又防范滥用庇护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对于因种族、宗教等原因遭受迫害的外国人,我国通过外交渠道审慎评估,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临时庇护。这种制度设计既彰显大国责任,又坚守主权底线。
二、历史演进中的法治逻辑 宪法第三十二条的发展历程反映了我国涉外法治的现代化进程。1954年宪法首次确立外国人法律地位条款,强调“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凸显法治文明的进步。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序言,为第三十二条注入新的时代内涵。这种立法演进体现了我国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变,为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提供宪法支撑。 在实践中,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始终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契合。改革开放初期,通过吸引外资和技术人才,该条文为经济特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新时代背景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推进,我国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协作,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配套立法,实现外国人权益保护与跨境犯罪打击的有机统一。
三、实践中的价值平衡 司法机关在适用第三十二条时,注重把握三个平衡:一是主权原则与国际义务的平衡。例如,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既严格依照国内法追究刑事责任,又通过双边条约履行引渡义务,如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的审判与处决,彰显了司法主权与国际合作的统一。二是保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平衡。在出入境管理中,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细化外国人停留居留规则,既便利人员往来,又防范非法就业、移民等问题。三是政治庇护与国家安全的平衡。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对政治避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不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利用。 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同比增长18%,其中涉及外国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占比达32%。这表明随着我国国际交往扩大,第三十二条的实践效能持续提升。
例如,上海自贸区设立专门的涉外审判庭,通过“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处理跨境投资、知识产权等争议,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四、新时代的法治挑战与完善 面对国际格局深刻变革,第三十二条的实施面临新挑战:一是跨国犯罪形态多样化,需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信息共享;二是难民问题全球化,需完善庇护程序的标准化建设;三是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进一步规范。对此,学界提出以下建议: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细则,明确法律冲突解决规则;建立外国人信用管理制度,动态评估其在华活动风险;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提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宪法第三十二条的完善方向应立足两个维度:对内,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合法权益”的边界,建立外国人权益保障清单制度;对外,积极参与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宪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我国涉外法治的基石,其生命力在于不断回应时代命题。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法治中国”到“法治世界”,该条文见证了中国从区域大国向全球治理参与者的转变。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持续优化第三十二条的实施机制,既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担当。通过法治实践与理论创新的良性互动,这一条文必将在全球治理变革中书写更具中国特色的篇章。
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两艘外籍船舶在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5国均有司法管辖权,两家外企共同将信任票投给中国宁波海事法院,且看——
涉外海事纠纷化解记
两艘外籍船舶在马六甲海峡发生了碰撞,面对5个国家均有司法管辖权的“选择难题”,两家外国航运企业共同将信任票投给中国法院——主动选择中国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主动选择适用中国法。
这场涉外海事纠纷,最终在宁波海事法院专业细致入微的调查审理下实现案结事了。2024年6月26日,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原告赔偿340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
“本案以高效、精准的裁判平等保护了国际航运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海事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的深度探索与创新实践,为社会主体提供了重要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引领。”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当中。
信任之选
5国多家法院均有管辖权,两家外企为何选择在中国断案
2022年9月27日凌晨,天色一片阴晦。
在世界上最为繁忙的海道之一——马来西亚峇株巴辖附近的马六甲海峡内,马绍尔群岛环球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格拉妮娅”轮正以7节航速驶向马来西亚某港。
与“格拉妮娅”轮并行的马绍尔群岛财富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油轮“和风”轮,忽然向“格拉妮娅”轮转向。虽然“格拉妮娅”轮马上采取了紧急措施,但为时已晚。随着一声巨响,两船发生碰撞。
这一事故造成两船严重受损。碰撞事故发生后,两船在马来西亚卸货,“格拉妮娅”轮后来前往新加坡船厂维修,“和风”轮到中国舟山港某船厂进行维修。
为追回损失,环球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维修的“和风”轮,随后还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财富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810万余元。对此,财富公司则在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3811万余元。
“本、反诉标的额近1亿元人民币,这是宁波海事法院近年来船舶吨位最大、涉诉标的额最高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
比涉案标的额高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涉外因素很多。巴拿马是“和风”轮的船籍国,利比里亚是“格拉妮娅”轮的船籍国,中国是扣船地,事故发生地在马来西亚海域,马来西亚的港口也是两艘船舶碰撞事故发生以后的第一到达港,马绍尔群岛是两家公司的注册所在地。
“根据我国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巴拿马、利比里亚、中国等5国的多家法院都对本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杜前介绍,在此情形下,两家外国航运企业都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处理。
5国的多家法院都有管辖权,为何选定在中国断案?环球公司代理律师童登勇介绍,之前的扣押船舶环节只用了半天时间,宁波海事法院的效率,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此外,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国际船舶碰撞案件经验丰富、专业高效,这也是当事双方首选中国法院的重要原因。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4小时内即依法完成审查、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在扣船完毕后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朝扣夕解’的案例很多,获得中外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聂纵说。
国际视野
从个案处理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引领
在涉外船舶碰撞民事纠纷中,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着直接的影响。
“审判过程中,能感受到双方当事人对中国法律和海事司法的信任。”杜前说,在庭审中,当事双方均表示要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我们相信中国法院,我们选择中国法律!”
当事人有了选择,是否就可以确定准据法适用呢?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等情形,海商法并未规定。
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能得到支持吗?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宁波海事法院认定,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涉案纠纷适用我国法律审理的协议,属于海商法无特别规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规定可以选择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的情形。
“其创新之处在于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尊重外国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准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效减轻了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和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负担,以高效、精准的裁判平等保护了国际航运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这起案件对指引外国航运企业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具有规则引领意义,展现了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担当作为。
该案被最高法确认为指导性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效力。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准据法,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打造国际诉讼优选地的重要基石。“本案十分契合我国正在修订的海商法最新立法趋势,对于如何审查当事人就境外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表示,本案裁判体现了中国海事审判宏阔的国际视野和开放精神,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
专业破局
公正高效裁判彰显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
涉外船舶碰撞纠纷中,当事双方往往分歧大、矛盾深,该案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碰撞事故的责任及损失承担是双方核心争议焦点。”杜前介绍,由于事故发生在他国管辖水域,案件当事人按照当地惯例向有关部门作了报告,但当地海事部门并未出具类似我国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书等,因此事先并未形成权威的事故责任比例认定。
进入诉讼后,为了减少分歧,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共同选择了大连海事大学海事鉴定技术研究中心对事故经过和两船碰撞责任比例进行分析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环球公司、财富公司应当按照1∶9的比例对事故承担责任。”合议庭最终予以采纳认定,“和风”轮船员对追越中最小会遇距离时机选择不当,对舵设备操作不熟悉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格拉妮娅”轮作为被追越船,疏忽瞭望,未能及时发现“和风”轮失控状态,从而尽早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并据此认定“和风”轮和“格拉妮娅”轮各应承担碰撞事故90%和10%的过失责任。
“被告起初对此并不认同。”杜前介绍,合议庭在开庭前、开庭后均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面对面沟通,围绕我国海商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等相关条文进行细致分析,并要求鉴定机构专家出庭接受询问,进一步说明鉴定意见合理性,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都信服。
由于船舶构造复杂、零部件多,双方提交的修理费明细内容浩大,相关项目数以千计。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逐项核对、一一质证,对双方有分歧的项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进行合理斟酌,最终确定了各自的损失金额。
去年6月26日,财富公司向环球公司支付人民币340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该案获得圆满化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与我们保持密切沟通,通过电话、面对面交流数十次,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要点、事实情况,最终作出合法公正判决。”财富公司代理律师徐全忠表示,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坚持和捍卫国际法规则的权威,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彰显了中国良好的法治环境。(记者 魏哲哲)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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