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利用担任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李某、刘某、时某、张某、李某、赵某、安某等人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购物卡、钢琴、酒票、加油卡等财物,合计113.3万元。随后,杨某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他人名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1600万元,其中,高利转贷1300万元给韩某使用,违法所得611.52万元。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涛律师评析】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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