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分类和评价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金融监管机构:
由原来的“一行三会”,在2018年4月8日改为“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第二类经营性金融机构:
①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可分为三种形式:(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股份制商业银行(三)城市商业银行
②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③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凭公司等。
④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
⑤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⑥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在我国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分类比较分析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趋同存异。人民银行站在货币当局角度对全部金融机构进行了规范分类,甚至包括了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并为“银子银行”也留下了分类空间。银监会站在监管当局角度按照被监管机构的性质进行划分,结合了传统分类方法和银行的历史革延,分类较细也较为实际。 二是人行分类在理解同业上更加容易。人民银行将银行业分为银行业存款类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加上证券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构成了整个有资金交易往来的同业金融机构,这样我们在理解同业的时候不会遗漏金融机构,也不会把非银监会批复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金融办批复)当作同业统计。 三是银监分类在确定债权时更为方便。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分类更多的是从机构的性质进行考虑,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债权权重不一而同,如果交易对手是商业银行风险权重可按20%或25%加权,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权重甚至为0,而同为银行的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权重则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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