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后果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法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皓明

合同解除的后果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法条

大家好,由投稿人章皓明来为大家解答合同解除的后果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法条这个热门资讯。合同解除的后果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法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解除的后果可能有哪些

公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终止履行义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但已履行的部分可能涉及以下处理:

- 恢复原状: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如货物、预付款等),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例如修理、更换等,以减少损失。

2、例外情形

- 合同性质不宜恢复原状(如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已实际履行的部分)。

- 双方协商一致保留部分权利义务。

二、损害赔偿

1、过错方责任

-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包括:

- 直接损失(如实际支出的费用);

- 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润)。

- 赔偿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2、不可抗力或协商解除

-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一般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

- 双方协商解除的,可约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

- 结算和清理条款(如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解除后仍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处理后续事宜。

四、担保责任的延续

- 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需对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继续性合同(如租赁、长期供货合同)

- 解除后效力通常仅向将来发生,已履行部分无需返还。

2、违约金条款

- 若合同约定了解除违约金,守约方可要求支付。


合同解除方式的影响

解除方式

法律后果侧重点

协商解除

以双方约定为准,灵活性高。

法定解除(违约)

强调违约方赔偿责任,守约方有索赔权。

法定解除(不可抗力)

双方无过错,原则上互不赔偿。

实务建议

1、解除权的行使

- 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并履行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更稳妥)。

- 异议期: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

2、证据保留。保存合同文本、履行记录、沟通记录等,以备争议时举证。

3、专业咨询。复杂合同建议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程序瑕疵。


总结来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需结合解除原因、合同性质及条款约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处理。

麻烦点击“点赞”、“收藏”或者“关注”,以便每天都能看到我们的推送!

合同解除的后果有

鲁法案例【2024】55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2日,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及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符合一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如果商品房提前达到交付条件,出卖人有权提前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未到交付日期为由拒绝验房、接收;逾期交房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足额支付了购房款853864元。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王某邮寄送达了房屋交付通知书和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书,交付通知书载明,涉案商铺已具备交付条件,王某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王某没有在2021年12月31日前来收房,而是于2022年4月14日起诉至法院,以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条件、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九十日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退还购房款853864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付时间到期时商铺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应否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已提供涉案房屋测绘报告、验收报告等文件证明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于房屋交付日到期前通知王某收房,被告房地产公司已尽到按期交付房屋的主合同义务。
对于原告主张的商铺相关设施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铺供排水有预留接口并与城市管网连接,需要王某根据商铺的需要自行安装配套设施、自行安装水表并承担费用;涉案商铺已经铺设暖气管道,但因为没有缴纳开口费用暂不具备开通条件;电话通信、宽带网络已经铺设到户,但是有线电视未铺设到户。上述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交付条件虽存在部分瑕疵,但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轻微过失行为,并没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后果,王某可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王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形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于约定解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即在一方仅存在轻微过失,未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一般不宜支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审判实践中,对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要从严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
一是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如果违约方只有轻微过失,甚至没有过失,一般不宜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
二是违约行为形态。合同义务根据性质可分为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对于违反从合同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的行为,要慎重决定是否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的主张。
三是违约行为的后果。在轻微迟延履行、继续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偶然违约等情形下,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即便违约也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若支持解除权的行使,则可能会导致轻微违约方前期大量投入难以挽回,从而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四是能否通过其他措施进行救济。解除合同并非违约情形下唯一的救济手段,也不是当然的救济手段。显著轻微违约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的损失可采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且此种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则可以考虑对守约方的解除权予以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供稿:高 云
来源:沂水法院
编辑:马聪聪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醉酒后骑共享电动车摔亡,家属诉企业未配头盔应赔偿…

合同解除的后果民法典

合同解除后,对于没有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这里的原状,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状。比如合同订立前,这个东西是我的,合同订立后我交付给你了,那么,恢复原状,就是你该还给我,这个东西的原状是我的。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了,不能在朔及以往了,比如我租赁你的车辆,这种持续性的合同,不能朔及以往了,已经履行的部分就不能恢复原状了,那么好了,按照租金、租期、时间段,该结算的结算的,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若是有损失了,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上述我们说的是正常情况下的解除,若是合同因为违约而解除的,则违约方有过错,有过错就要为过错买单,即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继续履行,比如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处理,双方对于定金条款的遵守和遵照执行。当然,若是合同中有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争议。

在合同解除时,有的也会牵扯到主合同、合同附件、从合同的关系,若是有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的,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担保责任是有时效期间的,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仍应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文字内容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行的,终止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栏目主要涉及民事纠纷、民生事项、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内容。欢迎阅读,欢迎点赞,欢迎评论!若本文对你没有用处,请收藏,以后有用处;若您要阅读更多,请加关注;留言评论,我会及时回复! 感谢观看。

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91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出版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应判超所请。若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应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定分止争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不应过分机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例如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一旦认定合同应当解除,就应当对返还财产、腾让房屋等事宜一并作出处理。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本纪要第36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主张继续履行,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而被告主张解除合同,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当适度采取职权主义,向当事人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解除的,除了要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律师##律师来帮忙#​#合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期限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合同解除的后果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法条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