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协议书范本,车辆挂靠协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若

车辆挂靠协议书范本,车辆挂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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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费用归哪个部门管

【卡车之家 原创】如今,走一圈车辆园,可以发现很多比市场价便宜2-3万的卡车,货比三家的常识用在这里完全没有用,一家还比一家便宜!在这些便宜的背后隐藏着诸多猫腻,今天我们就和卡友们来聊一聊黑挂靠惯用的一些伎俩,尤其是合同内的文字游戏,帮助卡友少踩坑。

合同备注这些条例 避免踩坑

部分卡友由于地区政策或是自身等一些原因,办不了个人户,只用通过挂靠来解决,但是挂靠合同内容复杂,黑挂靠往往通过“文字游戏”,来将他们放在更有利的位置上。那么,我们该怎么办?签写挂靠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

一、跟我们利益密切相关的费用 一笔笔算清

按照合同约定,车辆进入挂靠公司后,车主需要向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一般包括挂靠服务费、管理费、GPS费用、保险费、年检、二级维护等一大笔开销。而且由于现在没有统一的挂靠收费标准,这些费用的价格多是由挂靠公司而定,至于是否真实,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数。

买车返了几个点的税,保险打了几折,能够给我们返多少个点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和挂靠公司去协商定价的,与我们利益密切相关。此外,我们在签订挂靠合同时,这些需缴纳的费用也要清楚的体现在合同里,避免挂靠公司后期涨价。

二、提户是个大问题 合同内写清楚

黑挂靠通常都有一个特点,“进来容易,出去难。”合同期限最好以贷款期限为准,当合同到期后,不少卡友通常会选择将车提档转出,这个时候挂靠公司就会来榨干你最后一点剩余价值,要求缴纳高昂的提户费。不给钱?那就没那么容易出去了。

例如咱们不再续签挂靠合同后,按照此前的合同内容来看,“届时若乙方决定不再续签服务合同,应于合同到期前15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完清一切费用和手续,并归还车辆证照、牌后,协助乙方过户。”

卡友们注意到关键点没有,合同中提到的“一切费用和手续”这几个字,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内容,这时候很可能会从中作梗,要求我们多交一些费用。此外,还有被告知公司已卖,让你找新接手的挂靠公司提档的,又是一轮新的麻烦。

因此咱们在合同内可以备注,“乙方合同到期后,可以无条件无费用自由转出车辆,甲方需协助乙方提档过户”、“若甲方公司法人变更,乙方仍有权无条件无费用将车辆自由转出,甲方需协助乙方提档过户”等条款。

三、交通事故赔付款被扣押 备注这些

此前有卡友反映,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自己先垫钱处理完整个事故流程,保险公司也将赔付款打给了挂靠公司,但没想到,当卡友拿着保险公司的理赔书去挂靠公司提取理赔款报销时,却被无故扣押了2万元赔付款。

据悉,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挂靠公司没有出面帮过任何忙,就是强行找理由收费,卡友无奈,只有对该公司进行起诉维权。

这里咱们可以在合同内备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乙方事故赔偿金,需全额返还乙方。如果甲方有协助乙方处理事故,其甲方产生的费用需与乙方核实后再扣除”等条款。一码归一码,如果确实挂靠公司有协助过处理事故,该扣除的钱尽管扣除。

四、车辆被抵押套现 证明其所有权

进入挂靠公司后,车辆登记证中显示为公司车辆,并没有表明为挂靠关系,因此公司是所有人,银行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如果运输公司出现经营不善、欠款、投资等情况,需要套现还款,这些挂靠车辆就成为了他们的首选目标,可以在车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银行。

目前,挂靠经营中的货运车辆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车辆,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个人,由个人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二是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以运输企业作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

第一种情形挂靠人仅享有机动车经营权,而第二种情况存在机动车名义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相脱离的情况,如经审查,卡友确实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可以停止相关的抵押动作。

如果发现此情况,卡友可拿出挂靠合同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抵押,并进行相关赔偿。就算这期间公司变更了法人,也不会影响卡友们的权益。

当然,我们可以在合同内备注,“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车辆抵押贷款”等条例。因此,咱们只要能够出示相关的购买证明,证明其车辆所有权,车辆被抵押了同样能够拿回来。

● 编后语

其实说了这么多,主要还是想提醒卡友们“嘴上虽然说的好,但不可轻信”。为了打消用户顾虑,经销商或是挂靠公司通常利用花言巧语来设下陷阱,什么随时随地不收钱无条件提户、不会乱收费用等等。但千万要记住,这些都是口头协议,没有通过合同体现出来,无凭无据,过后就不认账。

因此,我们在签挂靠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完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地方就要大胆提出来,并且加上对自己有利的备注条例,总之多留一个心眼。如果真遇到了黑挂靠,被强行加了许多无理的条件,那么我们可以先通过律师发函,来进行私下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来捍卫自身权益。(文/龚弋新)

车辆挂靠是什么意思

【卡车之家 原创】“一辆正常价值45万的牵引车,如果是40万可以拿下,你会心动吗?”不出意外,都会心动。尤其是如今运价这么低的情况下,能省一些购车的成本,大多数人应该都不会拒绝。

当然,自古买的没有卖的精。在我们此前走访市场的时候,就曾遇见了这么一个案例,在我们提出挂靠在个人名下能否便宜5万时,立马遭到了拒绝。很显然,没有免费的午餐,挂靠依然是“猫腻”不少。

能个人挂靠吗? 能!

“个人到底能不能挂靠?能不能取得营运证”在我们接触的大多数卡友中,大多数人都曾提过这样的问题。能吗?能!

对于此类问题,交通运输部此前已经进行了回复,明确指出“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我部有关法规规章均未对个体车主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设置其他限制条款。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交通运输部多次指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对所属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简而言之,不论是牵引还是自卸,均可以通过合法手续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怎么办? 第一步注册个体户

过去我们买车什么手续?一般情况下,无非两种处理方式个人上户以及销售方代理上户。大多数情况下,销售方都会要求挂靠在指定的公司名下,才能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对于,无故便宜3、5万购车款的,不妨谨慎一些,哪有那么多馅饼?无非是和卡车司机玩文字游戏。

言归正传,个人办理挂靠取得营运证怎么办?我们在此前恰好协同一位卡友完成了新车的个人挂靠,之前也有过分享,现如今更为细致的和大家分享一下成都地区申办的一些经验。

注册个体户:如果是挂靠在个人名下,那么第一步必然是在工商局办理个体户注册,条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自由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可申请的注册地址。

一般现阶段办理个体挂靠车辆不多的,对场地大小的要求都不会特别苛刻。当然,如果个人嫌麻烦,其实现阶段也有很多代为申请注册的个体,一般费用几百元就能搞定。

上户审车 其实很简单

至于车辆上户这一步,其实也非常简单,并没有网上谣传的那么麻烦。并且,如果是关系较好的销售公司,也可以代为办理上户。但是,有一点要注意,这里上户就不是上到个人名下了,必须登记在此前注册的个体户之下。

简单来说,首先购买车辆保险和购置税,准备身份证及复印件、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单、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文件。

此路径完成之后,就是上线检测登记了,包括车辆的公安查验、一致性查验、外观灯光、车辆参数、刹车性能、排放标准等进行审查查验及拍照。一审、二审查验完毕之后,基本就是坐等拿行驶证了。

当然,如果车辆的一致性与车辆的公告不符,极其容易被拒。现阶段,大多数地区的检测站都是红外检测,包括车辆自重范围、尺寸范围以及货厢号都会进行严格比对,基本是耍不了什么猫腻。

上线查验及审查完毕之后,基本就是坐等拿行驶证了,这一步对于大多数卡友来说毫无疑问是最爽的环节。但是,别忘了,上牌了并不代表你有营运资格。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并不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个人挂靠最难的是什么?就是不好拿下道路运输许可证,换言之,这也是大多数挂靠公司的筹码。

以成都为例,注册完个体户之后,便可以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注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到当地政务中心办理,相应的有工作人员专门讲解。

在办理前期,最好准备好齐全的资料,需填写登记如下资料;

1、车主身份信息、驾驶员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资料;

2、车辆参数资料、挂车资料。

填写完相关信息且审批完成之后,需上传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燃油公告以及车辆评定报告等照片,最后提交完成。剩下的基本上就是坐等道路运输许可证了,注意危化品运输个人办理不了。

最后车辆营运证 在线即可申请

最后一步在我们实际协助卡友办理的过程中就比较简单了,同样是在线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选定所在地区之后,再选择办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即可。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需要提前准备如下资料,即可在网上完成申办;

1、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副本;

2、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3、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证明;

5、机动车登记证书;

资料准备齐全之后,需要在网上按照操作步骤填写相关登记信息。需要特别注意说明的是,网页上在验证车辆GPS信息的时候,无论车辆停在什么地方,最好能有人帮忙启动车辆,这样网页才能检查到车辆GPS信息,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所有信息正确提交之后,就等政务单位的资料审查了,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会审结完毕,届时会有短信或电话通知,各个地区完结时间略有差异。

说到差异,这里要提到一个小插曲,据卡友讲述,此前也遇到一个案例,以成都犀浦为例,挂靠车型对应必须一头一挂,比如一头多挂,或者是外地的车牌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

挂靠走偏了 省心变成闹心

设立挂靠运输的初衷其实理解起来也不难,其目的在于运输单位可以更好地集约化管理车辆,有助于实现安全运输、安全管理以及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但是,现实中却是走歪了,反而不少人因此发家致富,挂靠管理费、资料费、高额保险费、盖章费以及提户费等各种费用,数之不清。卡友是摇钱树吗?不是,反而是一群收入极不稳定的群体。

我们除了继续向上反馈运输现状以外,同时也要提醒我们卡友,尽管运输再难,这些便宜3、5万的便宜能贪吗?不能,羊毛一定是出在羊身上。

小结

关于个人能不能挂靠,坦白来讲,我们最初心里也没底。可能和大家一样,传统的意识里面认为,流程过于繁琐还不一定办得下来,甚至是找不到办理单位。但是,实际上各个地区都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直接电话或者到场咨询即可。

当然,不否认挂靠在正规的运输公司,也能很省事,省时间。一方面是年审、购置保险相应的会少跑腿,简便很多。另外一方面,按照最新的民法典来参考,个体货运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后,如发生交通肇事行为,运输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然可以降低风险。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卡友,跑运输降本增效管控成本是好事也是必须要做的事,但是要经得起低价购车的诱惑,哪有那么多好事?是吧?(文/图 苟祖胜)

车辆挂靠合同模板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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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予以明确界定“挂靠经营”含义的紧急请示》收悉,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答复如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最高法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七)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一、关于机动车挂靠是否成立的问题:

(一)【案例裁判观点:具有道路货物运输、汽车销售资格的公司,将机动车卖于他人,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在公司名下,允许买受人实际经营,公司与买受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

【再审申请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玉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2015)甘民申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得军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汽车销售,其将涉案机动车出售给马国荣,合同约定该车由买受人经营,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在得军公司名下,马国荣亦实际经营该车两年有余,故一、二审认定涉案机动车系挂靠于得军公司名下经营并无不当。2012年4月2日,马国荣将该车转让于李龙经营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仍在得军公司名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仍在经营中,固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证明也表明该车道路运输证属于得军公司,2013年营运手续合法有效,故涉案机动车的转让并没有改变该车道路运输经营权实际仍挂靠于得军公司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得军公司应就相关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裁判观点: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是车辆名义所有人,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既无从知晓也无需知晓。车主将机动车卖与挂靠人,现虽称与挂靠人并无挂靠关系,且没有收取任何挂靠费用,车辆没有过户非意志以外原因。但该主张除车主的陈述和挂靠人的自认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以排除机动车挂靠的事实。】

【厦门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17)闽民申105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所谓挂靠即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的行为。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是车辆名义所有人,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既无从知晓也无需知晓。案件事实表明,荣利达公司系闽D×××××车的登记车主,荣利达公司虽主张其与李秋荣之间并无挂靠关系,且没有收取任何挂靠费用,之所以车辆没有过户,是由于厦门市拖车协会的历史原因无法过户。但上述主张除荣利达公司的陈述以及李秋荣的自认外,荣利达公司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且其陈述与该挂车登记在荣利达公司名下的事实相矛盾,故原审认定荣利达公司和李秋荣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无不当。”

(三)【案例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适用条件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未要求被挂靠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海口建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谭义学、王绥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2016)琼民申428号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发机电公司主张其并无交通运输经营资质,且肇事车辆并未以建发机电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邬崇敏出资以建发机电公司名义购买肇事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挂靠形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规定来看,本条适用的条件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未要求被挂靠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换言之,被挂靠人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不是认定挂靠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从一、二审查明的本案事实来看,邬崇敏、陈建宏的证人证言及建发机电公司的自述,均认可邬崇敏出资以建发机电公司名义购买肇事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事实。故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证人证言及当事人自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邬崇敏与建发机电公司形成了车辆挂靠关系并无不当。关于车辆挂靠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虽然肇事车辆经历了两次转让,但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仍登记在建发机电公司名下,且建发机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肇事车辆琼A号车被转卖给吴礼和、王康锈后挂靠关系解除,故原审判决认定建发机电公司与邬崇敏尚未解除车辆挂靠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妥。”

(四)【案例裁判观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对责任主体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的挂靠是指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卖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绵阳波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友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17)川民申5349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产生的纠纷,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对责任主体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对挂靠情形下主体责任的规定,该条中的“挂靠”,是指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卖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二、关于机动车挂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案例裁判观点:机动车挂靠关系是内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等的约定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挂靠机动车在从事道路运输发生事故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郑妹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16)闽民监19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是不具备某种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为进入该特定行业,经具有经营权的相关主体同意,以该主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因此,不具有运输业经营资格的个人或企业,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挂靠现象。其中,实际车主为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也是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机动车挂靠关系实质是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挂靠关系是内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等的约定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案涉闽H×××××/闽H×××××车的使用性质是营运货车,柯全忠系通过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车辆买卖方式取得该车所有权,但其个人没有挂车营运资格,车辆的行驶证等均登记在万通物流公司名下,并使用万通物流公司的资质从事货物运输,故案涉车辆在经营模式上与万通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因涉案事故是该车在从事道路运输时发生,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万通物流公司应当对因案涉挂车对郑妹仔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审对此未予认定,明显不当。”

(二)【案例裁判观点: 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可以通过对挂靠人的选择、管理、监督,对车辆的技术维护、检查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来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被挂靠人通过挂靠车辆的运行获得利益,其获得的利益不限于收取管理费,也不限于经济利益,如因接受挂靠而使单位规模扩大、市场占有比例提高、影响力增大等。】

【张文民与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波、霍金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2016)吉民再249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辰公司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肇事车辆在华辰公司名下,受害人无从知晓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是否一致,因此受害人张文民要求华辰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华辰公司可以通过对挂靠人的选择、管理、监督,对车辆的技术维护、检查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来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些也属于对车辆支配的一种表现形式。华辰公司未履行前述支配权利,并允许肇事车辆车籍保留在其名下运营,开启了危险作业的大门,其应当承担肇事车辆运营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被挂靠人通过挂靠车辆的运行获得利益,其获得的利益不限于收取管理费,也不限于经济利益,如因接受挂靠而使单位规模扩大、市场占有比例提高、影响力增大等,均是其所获利益。

车辆挂靠公司车子属于谁

来源:合同新闻 太仓合同律师

导读:车辆挂靠现象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也呈现出一派繁荣之相。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个人,均从中获益颇多。但有交易就容易产生争议,更何况又是涉及到车辆这类特殊动产,不仅价值大,而且极易产生所有权确认、交通事故理赔责任划分、工伤赔偿等纷争。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在搜索有关“车辆挂靠”的案例时,发现很大一部分案子是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车辆挂靠现象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也呈现出一派繁荣之相。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个人,均从中获益颇多。但有交易就容易产生争议,更何况又是涉及到车辆这类特殊动产,不仅价值大,而且极易产生所有权确认、交通事故理赔责任划分、工伤赔偿等纷争。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在搜索有关“车辆挂靠”的案例时,发现很大一部分案子是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确认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挂靠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合同,是可以依法依约定解除的。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实际车主从此音讯全无,被挂靠企业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本篇文章就重点介绍一下车辆挂靠的法律风险。

1、当挂靠方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之时,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12年9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方和挂靠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建议:通过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做到权责明确。例如被挂靠方对于挂靠车辆的监督管理权的时间、范围、力度、方式;挂靠方应当遵守被挂靠方的规章制度;不同情形下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挂靠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被挂靠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等。

2、挂靠方所雇用的人员在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的,被挂靠方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但另一份最高院的复函,内容却完全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认为,两个矛盾答复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最高法在不同时期对待特定社会现象法律态度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不同法律人士对特定现象的理解之不同,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得出来的结论就会完全相反。因此,在(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答复没有作出之前,应当按照(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执行;但在(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答复作出后,就应该按照新的答复执行。

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建议: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督管理,减少事故和违法行为的风险。被挂靠方应当建立健全挂靠经营的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运作流程是预防相关法律风险的可靠保证。

3、被挂靠方在承担一定的责任之后可能因为挂靠方的支付能力有限而不能足额追偿,从而造成损失。

由于挂靠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被挂靠方往往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方进行追偿。然而由于挂靠方作为个体,其清偿能力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大量被挂靠企业在承担责任之后却无法依照双方的挂靠协议进行有效的追偿,进而蒙受相当的损失。

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建议:核实挂靠方的资信能力,必要情况下由挂靠方提供履约担保,减少追偿风险。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挂靠方可以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担保,而对于那些事故频发的挂靠方应当提供较多的担保,以此避免追偿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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