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
大家好,由投稿人蒋国凯来为大家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个热门资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来源:齐鲁家事、裁判文书网、法商之家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
1
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如:甲乙因某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诉讼中丙主张该房产实际归其所有,丙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甲起诉乙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乙主张是供货商丙的责任,此时可以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各方当事人居于何种诉讼地位?
4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5
能否仅对生效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或裁判理由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
6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能否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7
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理存在几种处理情形?
8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如何进行程序衔接?
9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相排斥?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但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照片:包敬洲 来源:济南中院 编辑:石慧
大法官访谈 | 山东高院院长霍敏: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司法担当,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为弥补传统救济途径的不足、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2012年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在第五十六条(现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该制度的基本框架。本文总结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1
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如:甲乙因某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诉讼中丙主张该房产实际归其所有,丙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甲起诉乙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乙主张是供货商丙的责任,此时可以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应当注意,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原审裁判中具有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裁判有直接牵连的第三人,即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仅存在事实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追加但不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的辅助性第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
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债权人一般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但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普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法律索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二十条
3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各方当事人居于何种诉讼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4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提交证明下列事项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生效裁判文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
(三)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起诉期间。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5
能否仅对生效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或裁判理由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第三人对原生效裁判的主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该事实部分或者裁判理由对第三人没有既判力,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
6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能否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7
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理存在几种处理情形?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
8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如何进行程序衔接?
当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并行时,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如果属于同一法院审理的,可以通过诉的合并处理;如果分属不同法院审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审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作为例外,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再审案件应当中止诉讼。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9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相排斥?
一、执行异议在先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但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先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生效裁判文书未中止执行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该第三人对于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照片:包敬洲
来源:济南中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规定
规则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规则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的诉讼管辖,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是指《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特殊的诉讼管辖,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有关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为维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裁判权的权威性,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破产债务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当根据涉破产债务人的民事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二: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描述: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三:民事调解书对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作出处理,损害该继承人民事权益的,该继承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在审判实践尤其是家事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故意隐瞒、阻止其他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私下达成遗产分配协议,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情形。此种情形,一方面未能遵循被继承人的意思表达,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其他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取得应有的遗产份额,损害了这些继承人的民事权益。
实际上,基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标的往往具有独立请求权。因此,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未参加诉讼而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继承人提供救济,在民事审判中,如若民事调解书对于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作出处理,损害了该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认为该继承人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
在其满足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诉讼等要件的基础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则四: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让利达成调解协议转让资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受让人对债务人调解目的及因此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明知或能够预见,可以认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债权人民事权益,应予撤销。
规则描述: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纠纷情形多样且复杂,对于第三人而言,证明民事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十分困难,对于法院而言,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与损害并予以撤销亦无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
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受让人对于债务人的调解目的,以及因达成该调解协议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属于明知或者能够预见的情形,法院可以认定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存在内容错误并损害了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应当对该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
规则五:生效判决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导致作为该抵押物买受人实现权利存在障碍的,买受人具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三种情形下,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对抗抵押物的买受人:
第一,在《民法典》物权编规则背景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所得转让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此时抵押权人不再享有对抵押物的无偿追及权,无法对抗买受人;
第二,若抵押物属于商品房,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价款的买受人;
第三,若抵押物为动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出售,则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由于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可能因无法查明抵押物已被出售的情形而径行认定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抵押物合法买受人可能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对于前诉享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六:基于保全行为对前诉标的享受权利的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防止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行为会对被执行人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形成剥夺或限制,同时申请人对于保全财产处分后所有价款的分配享有优先权。
但是,此种优先受偿权并非对被保全财产享有的实体上的权利,案外人无法以查封人的名义参加原审诉讼,因此其也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案外人的保全权利虽然因为原审案件中物权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仍可以查封、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规则七:受虚假诉讼损害的普通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通常限定于《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的第三人范围,债权人通常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之一就是遏制、打击虚假诉讼,故为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打击虚假诉讼的制度功能,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普通债权人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原审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主文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系原审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炮制的虚假诉讼的,其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八:抵押权人有权就指向同一的建设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催告后逾期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且该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和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必然会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此时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来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法盏
案卷“兄弟”的隔空对话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