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由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因此,下文将对委托公证手续做简要归纳整理,供诸位参考。
哪些材料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主体证明材料
企业主体证明材料一般包括:
1.注册证书;
2.商业登记证;
3.周年申报表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NNC1。
董事会决议
就该次诉讼事项达成董事会决议,明确授权公司内部将代表处理诉讼事宜、签署文件的人员(“有权签字人”),并建议包含将委托某位内地律师的内容。
授权委托书
有权签字人在香港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需进行公证认证;在国内法院现场签署的,无需办理。
起诉状、证据材料
当事人从香港寄交起诉书、证据材料,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香港形成的,也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不同法院对上述材料的具体要求存在差异。如对是否需提交周年申报表作为主体证明材料,即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为争取一次办结,仍建议事先咨询法院立案庭。
如何便捷查找委托公证人?
1
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网站,按地区查找委托公证人所属律师事务所及联系方式。
2
根据司法部最新《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核实该委托公证人是否仍处于授权状态且仍在履行职务。
办理内地使用公证文书流程图
引自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官网:
(申请人仅需对接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间约10个工作日)
董劼律师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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