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转让的一些看法
案例:
2016年4月15日耿某与元某合伙做生意,但是资金不足,欲通过借款方式来筹集资金。于是在元某姐夫李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赵某和康某,通过李某向赵某借款15万,向康某借款20万元,并由耿某向两人出具借条,元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2017年4月16日还款。
但是,耿某到期未按约定还款,因为是李某介绍元某和赵某、康某认识,两人多次向李某提出,如果耿某再不还款,就将债权转让给李某,由李某向耿某主张借款。于是2017年12月20日,李某分别支付给赵某15万,康某20万元。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赵某、康某也向李某出具了收到条,并发短信告知耿某债权转让情况,让耿某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之后,经李某多次催要,耿某拒不还款。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本案中,赵某、康某和李某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依法由债权人通知耿某,在耿某收到短信时,债权转让对耿某已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耿某应向李某返还借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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