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钱去结婚,由谁来还钱,婚前借钱婚后要一起还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欣然

  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举债,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杨某与徐某系恋人。徐某提出若杨某带其去欧洲度蜜月就结婚。杨某虽囊中羞涩,但为了娶得娇妻还是答应了。

  2015年9月1日,杨某向同事李某借款10万,次日在旅游网站上购买了国庆期间欧洲十五日深度游产品。2015年9月9日,两人登记结婚。后两人于2016年5月离婚。因杨某一直未归还欠款,李某将杨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情况:

  杨某向法院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购物发票,显示:其在2015年9月1日收到10万元后,次日便向旅游社转账6万元,其余费用均用于蜜月期间在欧洲拍摄婚纱照、购置首饰、名牌衣服、包包等。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杨某向李某的10万元借款虽发生在婚前,但主要用于支付杨某与徐某婚后的蜜月旅行及其他共同消费,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二人离婚后仍应由杨某与徐某共同归还。

  律师提示

  与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将杨某婚前个人名义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但我们应清楚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前一方个人负债,债权人主张按共同债务的,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实践中,如果夫妻感情稳定,债权人往往很难举证,基于举证责任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夫妻关系恶化时,负债的一方为减轻责任往往会抗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举证责任会转化到由负债一方承担,本案即是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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