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命令书,执行死刑命令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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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
12月19日,余华英(前中)在庭审现场(视频截图)。(新华社发)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近日,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开庭,法院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对此,有网友对“死刑判决下达后多久能执行”这一问题表示关注。对此,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阳从法律的角度,向公众分析法院判决后死刑执行的相关流程及时间节点。
刘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必须在7日以内执行。“这就意味着,从判决维持死刑到实际执行,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即7日以内。”
那么,在执行死刑前,法院会经过怎样的程序呢?刘阳称,首先,法院会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执行死刑的地点可以是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方式通常为枪决或者注射。在执行过程中,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会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会写成笔录,详细记录执行的具体情况。”刘阳表示,同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会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这些程序都是确保死刑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保障罪犯家属的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法院应当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如果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也可能导致执行被暂停或改判。
执行死刑命令书模板
近日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
贩卖毒品犯林炳强
已于9月14日
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具体如下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贩卖毒品犯林炳强,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户籍地陆丰市甲子镇东湖区开发区十四巷9号之一。
2017年1月中旬,李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罪犯林炳强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20日晚,林炳强在其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的家中,以人民币9万元向李雨贩卖了3000克甲基苯丙胺。
2017年2月25日凌晨,李雨打电话向罪犯林炳强约购甲基苯丙胺,并指使多人向林炳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购毒款10.93万元。同日晚,林炳强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李雨贩卖10000克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李雨19万元现金购毒款。李雨驾车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湖南省岳阳市。次日21时许,民警在岳阳市京港澳高速公路巴陵服务区抓获李雨,从其驾乘的湘AB3Q01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998.15克。
本院以林炳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并依照死刑复核程序上报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了对罪犯林炳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本院遵令,已于2024年9月14日将罪犯林炳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院长 简龙湘
二0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综合自:红网、岳阳日报
来源: 中国新闻社
执行死刑命令书图片
来源:【杭州日报】
据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3月28日,荆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毒品犯、洗钱犯胡某某执行了死刑。
关于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罪犯胡某某因与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制造毒品被刑满释放后,于2018年7月,与陈某、周某某(均系同案罪犯,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牟利。
截至2022年3月案发,胡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41块(每块6000粒),共计84.6万粒,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8块共计21788.24克。
2022年3月17日,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关于洗钱的事实——
2018年7月,胡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周某某、陈某等人长期贩卖毒品牟取暴利,后以购买货币基金、投资酒吧、买卖车辆、房屋及借贷等方法,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共计626.13512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罪犯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贩毒所得转换为基金、房产、车辆、投资等,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应数罪并罚。
胡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荆州中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胡某某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贾凯 审核 谢俊 谢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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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命令书下达流程
近日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布告
贩卖、运输毒品犯熊某某
已于2月14日
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贩卖、运输毒品犯熊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高中文化。无业。
2020年5月至10月,罪犯熊某某伙同陈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多次从广东省惠来县、陆丰市以及湖南省邵阳市等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运输到广东省清远市、湖南省岳阳市进行贩卖。熊某某另单独贩卖部分甲基苯丙胺给陈某。熊某某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786克。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以熊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罪犯罪犯熊某某维持原判,并依照死刑复核程序上报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对熊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令,已于2025年2月14日将罪犯唐某某、熊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转自:湖南禁毒
来源: 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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