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期限几天法律规定,交警扣车期限几天开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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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期限几天,如果事故存在争议
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因搜集证据和进行检验鉴定的需要
会依法暂扣事故车辆
那大家可能就要问了
什么情况下车辆会被扣留?
扣留的依据又是什么?
具体要扣留多久呢?
……
别急 别急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八不准”
不准向车主或当事人收取办案部门通知发还车辆前产生的停车费(办案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02
不准违反政府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确定委托鉴定机构或者私自指定鉴定机构;
03
不准收取或变相让当事人缴纳办案单位委托检验鉴定的相关费用;
04
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取(领取)保险公司、检验鉴定机构、停车场等相关部门发放的奖励费、劳务费、辛苦费、补助费、咨询费等名目的费用;
05
不准接受当事人请吃和送礼;
06
不准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
07
不准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
08
不准在事故责任认定正式作出前向当事人发表个人对责任认定的看法和意见。
说完交管部门对执法人员的要求
蜀黍现在就来和大家说说
道路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情形及期限
扣留车辆法律依据和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进行勘验、检查和相关检验鉴定等收集证据工作。
扣留车辆时限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基于以上程序和时限,在各方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理论上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的期限为:委托时限3个工作日+检验鉴定时限30个自然日+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时限3个工作日+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即在不考虑延期检验鉴定和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扣留车辆理论上最长时限为事故发生后16个工作日和30个自然日。
滞留车辆的特殊情形: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机动车辆有关问题的规定》(黔高法〔2018〕194号)第四条:“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扣押尚未到案机动车辆的,应当根据协助执行的范围,分别由县、市(州)、省级人民法院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查或者申请布控查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中发现被执行机动车辆的,应当立即滞留、并通知辖区内县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县级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派员办理移交手续……”
现在大家知道了吧
蜀黍执法有依据,也有要求
蜀黍在这里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不要让爱车被扣留
来源/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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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期限几天 对方不来
最近有粉丝私信问:交警扣车最长能扣多少天?扣车期间会不会把我的车弄坏了?今天一文说清楚,事关每位车主的权益,建议收藏!
一、扣车最长时限:60天!
根据最新规定,交警因事故调查需要扣车,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但如果事故复杂(比如涉及多车连环撞、责任难认定等),经上级交管部门批准,最长可延长到60天。
交警扣车最长多久?扣车期间都干啥?车主必看!这里划个重点:60天是包含检验、鉴定时间的总期限。比如,交警要在3天内委托专业机构验车,鉴定一般20天搞定,复杂的可延长到60天,最后5天内必须通知车主领车。
二、扣车期间,交警在忙啥?
1. **验车取证**:主要检查刹车、碰撞痕迹、行车记录仪等,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
2. **鉴定流程**:比如车辆性能检测、酒驾毒驾复检等,若车主对结果有异议,还能申请重新鉴定,但时间会延长。
3. **保管车辆**:车被扣后,交警必须妥善保管,不能私用或损坏,停车费也不用车主掏(但逾期不领车需自费)。
**三、车主注意!这些情况可提前取车**
- 如果事故责任清晰,双方达成和解,交警出认定书后3天就能提车。
- 不需要鉴定的车辆,扣留时间一般10天左右。
四、遇到超时扣车怎么办?
若交警无理由超期扣车,车主可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记住:扣车是为了查案,不是“无限期没收”,法律明确保护车主的财产权。
**总结**:扣车最长60天,期间交警主要验车、鉴定、保管。车主需配合调查,但也别吃“哑巴亏”——保留扣车凭证,及时跟进进度,权益受侵时果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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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期限几天电动车
【导读】每个司机最烦的事可能就是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后车辆被交警扣留,那到底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依法能否扣车,能扣多久,扣留之后停车费由谁出?欲知答案,且看本文分解。
一、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能扣车?
1、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受害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由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这时如果车主提供担保,也可以将车辆开走,以免产生营运损失。
2、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随意扣车的权利。只有在需要对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时才可以暂扣车辆,而不能以司机可能逃跑等理由扣留机动车。
二、公安机关能扣车辆多久?
根据目前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三、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如何处理?
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四、公安机关有权扣车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车:
(1)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6)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五、如果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由谁出?
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地方仍然在收取停车费,这就需要每个人据理力争,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激活相应的法条,维护自己的权利。请记住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权利从来都是自己争取来的。
以上内容由上海杜继业律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总结,欢迎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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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期限几天不收费
引言:被撞了,对方说没钱赔,我可以让交警扣他车吗?车被扣了,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存车费用谁来出?
诸如此类呀,都涉及到交通事故扣车的相关问题,小编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车?
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事故民警扣车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25条的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扣车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拖车费用、停车费用由谁来出?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是事故施救行为就属于事故损失,应该由责任当事方来承担。施救费用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这一笔施救费用。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的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四、存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了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58条规定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可见,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交警扣车产生的停放费用。但是,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扣车的原因弄明白后,接下来我想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什么时候会放车?受害人会担心放车后得不到赔偿、肇事者同样也担心因为扣车而造成营运损失。
五、被扣车辆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下面我们主要说说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49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51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5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56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58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现将以上合法的扣车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六、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车吗?
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的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的申请,交警部门才可以受理。而且调解的次数也只有一次。
如果说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那你们就只有一条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车。
只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了,确定5日后就放车。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违法处理后就会放行。
在事故处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交警放行车辆,当事人不来领取,这种情况怎么办?
七、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58条 第3款”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于扣留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转自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分 享 安 全 理 念
共 建 文 明 武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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