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项目,在国务院制定的《个税专项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各项项目扣除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见下表。
然而最近发生了这么一件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而引发纠纷诉讼至法院的案例,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原、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2006号房屋,房屋租赁期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4000元/月,租金总计64000元;押金:4000元;租赁期内,被告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被告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根据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以租赁房屋进行了申报,被告就此于2019年1月7日通过微信表示原告不应未经其同意进行申报,侵犯了被告的隐私,也可能导致税务部门上门,双方就此未协商一致,被告遂于2019年1月11日要求原告搬家,原告最终于1月13日搬离涉案房屋,被告并退还此后的剩余租金。现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合同已于1月13日解除,被告应退还押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现原告以住房租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被告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无合同约定,亦于法无据,应认定系被告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
【张律简评】
案例中的住房租金扣除争议问题相信在很多地方都已出现,甚至也因该法律规定而加剧房东与租客的矛盾。租客认为,这是法律规定,理应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带来的红利。而房东则担心因租客在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过程中填列自己的身份信息会导致未纳税房东裸奔在税务部门面前,后续面临房东纳税的境地进而不租给要求扣除的房客,或是对房客涨房租。
而从目前已实施专项扣除的一年来,房东担心的未税问题也并未出现,税务机关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租房市场的矛盾。然而之后究竟会是如何发展,张律认为唯有合规才是最终之道。但是这将会需要一段较长时间才能是实现。
最终,也建议房屋租赁的双方本着合同约定精神,进行事先约定,以避免因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而引发纠纷诉讼至法院,以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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