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最新版,业主委员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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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完整版
最新完整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生效后,最新完整版成立业委会必备的规定的基本规则的书面三个文件(一)业主委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华庆花园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 月 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_______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___________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 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套房产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根据民典法,业主在小区有多套房产,面积合并计算,人数按一人一票投票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投票表决形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者以业主家推荐的代表为准。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按《业主规则》十四条。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通过:
(1)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2)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3)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 员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二条 第四届委员候选人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设副主任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 1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本小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做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
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外墙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后的剩余部分;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三)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四)有关人员的津贴;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3000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年12月份或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 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按规定时间内,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上”、“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小区第四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
商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XY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XY小区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XY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规定,为了规范XY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下称监委会)的活动,督促XY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委会及委员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 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监委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是实现业主监督职能的具体载体表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广大业主监督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对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事项和经费收支情况及物业服务人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业主大会汇报,为业主大会科学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的事实依据。
二、监委会对业委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民主决策情况,业委会事务公开和理财情况,小区各项收支、投入、工程项目及商、企、服务业招标、小区重大事项的规范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职履责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配合业委会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五、收集并受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各级党组织、基层人民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以及业委会反映业主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 监委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委会对业委会、物业服务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受邀列席小区业委会会议,向业委会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和掌握小区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询问权: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公共事务和业委会及其委员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要求业委会进行合理解释。
(三)督查权:对业委会、物业服务人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小区业主共同公共事务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调查权: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专项调查工作。
二、监委会及其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行使和完成各级党组织、基层人民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以及业委会和业主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监委会工作职责、监委会章程、监委会的权利与义务所监管的事项。
三、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监委会指派列席业委会会议,监督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
2、出席监委会会议,对监委会职权范围的各项事务享有提案权、辩论权和表决权;
3、执行监委会的各项决议;
4、对业委会及监委会有关保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不以监委会委员职权谋取私利;
6、辞去监委会委员职务的权利。
四、监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业委会拟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规章制度草案等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
2、接受、收集小区业主/合法物业使用人对业委会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3、有权根据业主/合法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决定是否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对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对经查证属实的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工作规则》的行为,监委会有权要求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限期纠正。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业主较大损失的,监委会可以启动弹劾程序,要求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
5、指派监委会委员列席业委会会议;
6、就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有权提出业主大会会议议案(提案);
7、对未履行监委会义务的监委会委员提出劝告、内部批评和通报全体业主的权力;
8、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委会的监管内容和程序)
一、监委会开展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监委会主要负责对业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实行监督,广泛联系业主,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向党支部、业主大会、业委会等组织反映业主对党务、事务决策、公开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不定期向党支部和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报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支持业主大会、业委会正常工作,及时消除业主对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的误解。具体执行政务监督、公开监督、事务监督、民主理财、业委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监督。
(一)业委会议事程序的监督:督促业委会依据小区“三个公约”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与讨论表决有关事项。
(二)政务监督:①监督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业主要求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②主委应邀列席业委会会议,参与监督政务的决策过程;③代表业主监督业委会事务管理和执行过程,及时向业委会反馈意见。
(三)公开监督:①监督、检查业委会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②负责对业主反映的公开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业委会通报后听取答复;③年终总结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四)事务监督:①列席涉及业主的重要政务会议(涉及财务、合同等方面),主委列席业委会相关会议;②参与政务决策,对涉及业主利益的政务事项负责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③参与制定和完善业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对不按政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④对业委会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做法有权要求业委会及时纠正处理并反馈;⑤建议业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监委会依据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建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如业委会不采纳,监委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责成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表决。
(五)小区资产管理、民主理财的监督:监委会参与业委会制定小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有争议的票据,监委会可提请基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基层党组织或邀请业主代表会议等讨论决定;监委会有权对小区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和集体房产、场所、车位、广告等资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①监督业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由监委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②监督、核查业委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③按期审查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当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④可以参与业委会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⑤年终总结民主理财工作,并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⑥参与有关部门对业委会财务的审计工作。
(六)小区的投入、招标、招聘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①监委会对小区的投入、商业服务业招聘及工程项目等要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监督;②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③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及时与业委会沟通或向基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基层党组织等反映;⑤若发现业委会违规违纪的,监委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七)物业服务人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小区“三个公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八)业委会委员监督:①参与对业委会委员的年终考核考评,参加年终的“述、询、评”会议,组织业主代表对业委会委员进行民主评议;②根据20%以上业主联名的意见,对不称职的业委会委员提出罢免建议,依法启动罢免程序;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委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及委员违规违纪行为;④参与对委员的任中、任期届满及离任审计。
二、监委会实施监督管理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围绕小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委会的要求,通过随访、约谈、开会等形式广泛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基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基层党组织和业委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开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示栏、网络等及时公布监督结果。
第三章 监委会组成及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的组成与任期)
(一)监委会是业主大会的监督机构;监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经过业主投票后,候选人排序按照支持票人数,得票数高的当选。监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二)监委会设正式委员 名,候补委员 名,其中主委1名,副主委 名。监委会主委和副主委在全体监委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监委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三)监委会委员候选人选通过自荐或者由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正式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多于 人者,按得票数高低排列进行确定是否当选。
(四)监委会委员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监委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五)监委会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监委会首次会议,由监委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选产生监委会主委和副主委,推选时按得票领先者当选;不经监委会委员推选不得明确监委会主委和副主委分工人选。
在监委会首次会议后三日内,业委会将监委会选举情况及当选监委会委员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同时书面通知居委会。
第八条 (监委会委员条件)
监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合法物业使用人(业主授权)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提交书面承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委会主委除监委会委员条件外,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三)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监委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监委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委会委员:
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
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委会委员候选人的;
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
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
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委会委员的人员。
第九条 (监委会委员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监委会候补委员 名。
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正式委员相同。
监委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从候补委员中自动递补。缺员超过二分之一时,监委会通知业委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监委会缺员超过二分之一补选完成之前,监委会的职权收归业主大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监委会委员变更、辞职及换届)
经监委会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监委会委员的,业主大会授权监委会委员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监委会委员集体辞职时,由业委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监委会委员。
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由业主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监委会选举)
一、监委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业委会将监委会委员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物业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
2、业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
3、监委会委员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4、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受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5、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张表决票或选举票。
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十二条 (监委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的;
(二)单位业主终止其代表资格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有第四十五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之一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监委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监委会在监委会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监委会委员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监委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监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无故未参加镇政府或住建局培训及考试的;
(六)无故连续缺席监委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七)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监委会委员发生上述情形(一)、(二)、(五)、(六)、(八)项的,业主大会授权监委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监委会在监委会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监委会委员,自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届监委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监委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由监委会依照本规则增补、公示,并向业主大会、镇政府报告。未及时增补、公示、报告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处理。
监委会委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镇政府要求组织提前换届,镇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委会委员。
第五章 监委会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事规则)
监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二分之一的监委会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监委会做出的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的监委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监委会会制规则)
(一)监委会会议采用不定期会制。在下列情况下,监委会在七日内召开监委会会议:
1、 主委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 业委会要求召开的;
3、 三分之一以上监委会委员要求召开的;
4、 百分之五以上小区业主要求召开的。
(二)监委会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主委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委召集或主持。主委无正当理由不召集或主持会议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委会委员推举一名监委会委员召集并主持监委会会议。
(三)监委会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各位监委会委员。
(四)监委会可以视具体情况邀请与议题有关的业委会委员或业主列席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五)监委会委员会议可以采用电话、网络即时通讯、书面会签、集中讨论等形式。监委会委员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对议题的表决情况计入会议笔录。每名参会监委会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六)监委会委员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
(七)监委会委员会议做出的决议,送业委会备案。监委会的会议决议,在会议之后三日内,由主委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六章 监委会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 (监委会委员工作经费)
一、监委会委员工作经费,经业委会同意后,在业委会工作经费中列支(若有)。
二、监委会委员津补贴待遇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业主大会所有。监委会、业委会可以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县 镇XY小区业主大会(盖章)
202 年 月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一、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1.一般情况下,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5到11人(人数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
2.较大的小区,业主也可以按照单元或者楼栋选举各自的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再选举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
1.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业主5人以上联名向物业公司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 筹备组需要草拟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人数,审核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等;
(2)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3)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4) 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然后就可以开展工作了。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将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 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2) 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3) 业主委员会选票;
(4) 业主代表选票;
(5) 业主授权委托书;
(6)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7) 业主委员会章程;
(8) 业主公约;
(9) 其他相关资料。
6.核准批复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1.应当是该小区的业主。
2.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6.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等。
增补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一般是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人数较多时)进行表决。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1/2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
(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况1.因物业公司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以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上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1/3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宪法》、《民法》、《物权法》、各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瓯明园第二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全体业主推选产生,对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向业主和业主大会(楼幢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 监委会的工作宗旨是,全面反映业主心声,维护公平公正,保证照章办事,开展定期的财务审计,弘扬社区良好的公共道德,制止违规和侵害业主权益行为,让全体业主真正参与小区重大问题的决策,为营造和谐舒畅的小区而努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监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共5人。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工作需要可为物业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工作。
第七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监督规章制度;
(二)出席监委会和楼幢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业委会会议;
(三)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对业委会签署合同内容和决定进行监督;
(五)听取、受理业主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投诉;
(六)对业委会及其成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告诫、警示或提请罢免;
(七)接受业委会向监委会提交的各项工作报告备案;
(八)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监委会的活动经费从业委会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本小区物业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以产权证为准),且为本小区常住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具有社会公信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
(四)具有必要的为小区服务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学历在大学专科以上;
(五)本人或近亲属无在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非物业管理企业合作伙伴;不持有物业管理企业股份(从上市企业购买的股票除外);
(六)无犯罪记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监委会委员:
(一)业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二)在小区侵犯公共权益的;
(三)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者;
(五)不执行业主大会、楼幢代表大会和监督委员会决定的;
(六)长期不住小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者;
(七)经常无故不参加小区公益活动者。
第十一条 监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小区规章制度;
(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
(三)出席监督委员会的会议;
(四)全面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监委会布置的任务。
第十二条 监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监委会的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小区的业委会及其成员违规或不端行为提出质询并制止;
(三)对业委会及其成员有损小区声誉或公共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制止;
(四)定期对业委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监委会成员的产生:
(一)经他人推荐或自荐即可成为监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二)监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推选或选举产生。
具体的产生程序将按照换届筹备组制定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监委会成员的职务终止。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监委会提出辞职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竞选监委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六)存在隐瞒事实,被查实有不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或存在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委会成员的罢免。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委会应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
(一)连续3次无故缺席监委会会议的;
(二)不能履行监委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违反管理规约的;
(三)收受业委会及其成员、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执行业主大会或楼幢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满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八)监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出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监委会委员的。
当监委会成员出现前款情形之一时,监委会不按照规定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的,可以由业委会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出撤销其委员资格,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
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对监委会书面提出不信任,监委会应全体辞职。业委会须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新一届监委会,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监委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监督原则。监委会履行独立的监督职能,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依法监督原则。监委会的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小区规章进行。
(三)公开监督原则。监委会及其成员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大会(楼幢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向业主公开监督过程,接受业主监督。
(四)联系业主原则。监委会成员要广泛联系群众,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五)民主原则。监委会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规定。组织一旦做出决定,全体委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和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以上。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监委会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报告;
(二)审议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审议业委会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五)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六)研究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
(七)研究对业委会及其成员书面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落实有关监督检查计划;
(九)研究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经全体监委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受理书面投诉和举报、处理不端行为的情况和结果,应公开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
第二节 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监委会受理所有业主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实名书面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委会受理业委会及其成员有关下列行为的书面投诉和举报:
(一)违反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规章行为;
(二)侵占公共利益和业主权利行为;
(三)违反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行为;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以权谋私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业主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调查书面实名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监委会按照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的原则,对书面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节 对业委会工作和委员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业委会的工作实行及时监督,可列席参加业委会的会议,业委会的会议纪要和决定等应及时抄报监委会。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的工作若背离了业主利益,经三分之二监委会成员同意可提请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若半数以上监委会成员认为某位业委会委员不能胜任工作,可提请业委会启动罢免程序。业委会不予启动罢免程序的,可直接提请楼幢代表大会投票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委会按照规章制度对业委会违规违纪行为的成员有告诫警示或提请罢免的权利。监委会一半以上成员对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因决策失误给小区业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处罚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将违法违规者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委会对业委会工作有质疑时,应提出书面质询,业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监委会定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业委会应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委会应每半年定期对业委会进行财务监督审查,业委会必须认真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 业委会聘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监委会有权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或随意安排的、或业主意见大的、或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人员,如出现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监督委员会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监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按照《议事规则》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监委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提交楼幢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应根据业主大会或楼幢代表大会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立即生效。监委会也可根据实际变化和业主意见进行修改,按照《议事规则》提交楼幢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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