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吗?,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吗男方无固定收入扶养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金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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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吗?时间多久?

夫妻在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往往是判给一方,孩子也归其抚养,而另一方有探视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关于抚养权的纠纷并不因为诉讼的结束而停止,还会发生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探视时直接带走孩子的情况。

没有抚养权,能把孩子带走吗?前提是有抚养权的一方不给探视直接断绝联系?


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是对孩子不利的。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认定的,则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的带回来。

如果双方能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协商的话,抚养权就可以通过夫妻的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抚养权,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拥有探视权的,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

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可以带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解析:

离婚后,不少离异者私自带走孩子,主要是受以下四种情形的影响: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来源:中所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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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疫情,让卫先生和儿子长久没见面。如今疫情缓解,卫先生依法院判决准备在周末带走孩子,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可他的前妻蒋女士表示,孩子和父亲生疏了,不愿跟着走。卫先生于是向法院申请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法官表示,可以申请探望权执行,但是“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不能强制执行”。

2012年,卫先生和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2017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蒋女士抚养。虽然曾签订过关于探望孩子的协议,但是却没遵照履行。卫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诉。

2018年3月,法院判决:孩子年满六周岁前,卫先生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日上午十时至下午十六时,在通州区某商场探望,蒋女士全程陪同并予以协助;自孩子年满六周岁起,卫先生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十时将孩子从蒋女士住处接走探望,并于次日下午十七时前送回蒋女士住处,蒋女士予以协助,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按照判决履行。但今年突发的疫情,使得从1月份起,卫先生的探望就中断了。今年8月,疫情缓解,卫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说,孩子已满六周岁,要求“强制执行接走孩子,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卫先生说,按照法院判决,孩子满六周岁后,可以在周末接走。蒋女士则表示,疫情期间父子两人较长时间未见面,现在孩子不愿被卫先生接走。执行法官接办后,与双方电话沟通十余次,四次现场谈话,最终双方的当事人达成一致:第一次探望在法院进行,尊重孩子意愿,如果探望时孩子同意跟申请人走,可以按照判决执行;如果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接走探望,可暂时维持以前的探望方式。

为了保障孩子探望时相对安静放松的环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执行法官为双方安排了周六探望。在法院的主持下,卫先生终于成功与孩子见到了疫情以来的第一面。但由于孩子较长时间没有见到卫先生,难免有些生疏,不同意被卫先生接走探望。经过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都同意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尊重孩子的决定,暂时维持以往的探望方式。

执行法官表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为了孩子身心健康,父母双方应和平妥善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抚养问题。虽然法院判决了探望权具体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但是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味坚持要求法院按照判决强制执行,既违反“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也对孩子身心成长不利。

只许探视不许带走合理吗

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是尊重契约协约的,因此,在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很多人都是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签订协议决定事务。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事务都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决定的。比如,孩子的抚养权就是父母天生就有的法定权利,是不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来阻止另一方来探视孩子的。

探视权能接走住几天吗

按照约定办理,如果约定可以就可以接回家,如果约定不可以就不可以接回家。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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