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
2018年6月3日,小张、小刘及小何等十二人在内的创业人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准备工作,签署了股东协议,协商成立了一家荷马力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制定了公司章程,同时经过全体股东选举,由小张、小王等8人组成了公司董事会。这样,大家共同奋斗的愿景终于能够在荷马力公司身上得到展现和实现了。但是,仅仅六个月,公司董事会在一次项目表决上出现了意见分歧,导致表决结果竟然出现了4:4的场景,董事意见相左,势均力敌,公司运营出现了严重问题。而将争议问题提到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更为奇葩的事情出现了,半数股东站在半数董事立场,另外半数股东站在另一半董事立场,公司运营陷入了重大困局,公司各种业务再也无法像以前那般行云流水运作,经济效益江河日下。很多股东灰心失意,甚至准备转让股份离开或者退出公司。
由以上事例引发出关于董事会设立的问题,众多创业年轻人如何避免出现上述类似的情况呢?在此,特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机构,它是公司常设机构,必须设立的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及第49条等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9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该规定就明确区分与股东会,表决结果不是按照表决权多少,而是按照人数数量来决定的。
了解了董事会的性质后,我们就会知道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基本区别了,一个是权力机构,另一个属于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人数为3-13人,实践中,包括以上案例中,出现公司运营严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小张、小刘及小何等十二人在内的创业人对于公司法不熟悉,对于未来运营及经营没有预知性,想当然认为彼此之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导致董事会人数设置出现偶数局面,以致葬送了大好的公司前景。
借此机会,笔者想再次提醒各位年轻的创业人员,创业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选择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各有利弊,各有千秋。在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选择股东(创业合伙人)和选举公司董事,都要慎之又慎,既要熟悉公司法律法规,避免公司运营过程中因为法律意识的无知导致不必要的灾难,又要彼此信任,相互放权。
总之,创业需谨慎,法弦要绷紧。
同时,祝愿各位有创业意愿的热血青年能够在祖国发展的大好环境下,把握机会,百舸争流,奋进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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