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质物影响质押合同生效吗,为什么不动产不能质押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浩

一、未交付质物影响质押合同生效吗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物是否交付并无必然联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也就是说,只要出质人和质权人就质押事宜达成合意,明确约定了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条款,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质押合同即生效。

然而,质物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要件。未交付质物,虽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但质权并未设立。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旨在保障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物未交付的情况下,质权人无法实际控制质押财产,也就无法行使质权。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以其汽车为乙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但甲之后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质押合同依然生效,但乙的质权未设立,若甲不履行债务,乙不能直接就该汽车优先受偿。

二、为什么不动产不能质押呢

不动产不能质押,这主要在于质押需移交动产或权利给债权人占有所涉。

不动产不像动产能实现物理转移占有。

按照法条,质押即是将动产交予债权人,作为债款担保,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但是,由于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特性及价值,其交易和权利转移须经登记,且无法直接交付占有。

所以,法律上,不动产并不适用于质押。

另外,抵押权实现还面临一个实际问题,即抵押物可能被他人强占,使抵押权难于执行。

若用质押方式,虽可解决占有问题,却背离了抵押制度本意,实践中会遭遇诸多难题和不公。

三、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是不是有效

若未能签署质押合同,那么质押将无法生效。

要设立质权,必须首先签订质押合同,这是首要条件。

然而,依据民法学的基本原则,股权质押合同本质上归属于债权行为。

而设立质权则是创造担保物权的过程,是一种典型的物权行为。

所以,我们不能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相提并论。

在签订了质押合同之后,如当事人不积极协助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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