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吃出异物怎么赔偿1000元,外卖吃出异物怎么赔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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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吃出异物怎么赔偿
【说案】吃外卖吃出异物,应该起诉谁?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订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消费者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选择自己想吃的食物,不仅方便、快捷,而且种类丰富。但若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现异物,应该找商家赔还是平台赔呢?
【案情回顾】
李先生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异物,遂将外卖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台退还餐费500元、支付10倍赔偿金5000元,并赔偿其维权的合理支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
李先生称,其通过外卖平台从某小吃店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外卖送到后,李先生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
外卖平台称,其仅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点餐订购外卖服务的网络平台,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平台已经披露涉案订单中外卖餐食提供商家的实名信息,李先生也知晓上述信息。同时,小吃店进驻外卖平台前,外卖平台己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餐饮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平台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该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平台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故李先生要求该外卖平台退还餐费,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吃外卖吃出异物,应属于该规定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1000元的损害赔偿。
周倩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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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订外卖吃出异物,起诉要求平台10倍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遇到这种事情,消费者该告谁、怎么告呢?法官也给出了维权指南。
李先生诉称,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便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外卖平台,要求退还餐费5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5000元。
外卖平台称,其仅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点餐订购外卖服务的网络平台,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纠纷后,平台已经披露涉案订单中外卖餐食提供商家的实名信息,李先生也已知晓上述信息。同时,小吃店进驻外卖平台前,平台已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餐饮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平台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该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所以李先生要求外卖平台退还餐费,支付10倍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网络订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若在外卖送到之后,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如何正确维权?
法官介绍,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协商解决;其次,如果消费者不掌握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实名信息,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披露;最后,如果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商家准确信息的,消费者应向商家主张权利,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信息的,消费者才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
同时,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后,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当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时,也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录制发现异物过程的视频、对异物食品拍照、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在通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还可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投诉记录等予以佐证。
此外,如有证据证明外卖原包装在配送过程中破损,外卖员自行更换餐盒导致食品出现异物,消费者也可据此向外卖员所在公司追责。
法官指出,外卖中出现异物,应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求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10倍赔偿金额如不足1千元,可按1千元索赔。
外卖吃出异物怎么赔偿食品安全法
来源:海淀法院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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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外卖平台,要求退还餐费500元,支付10倍赔偿5000元,并赔偿其维权的合理支出。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通过外卖平台从某小吃店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外卖送到后,其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餐费500元,支付10倍赔偿5000元,并赔偿其维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外卖平台辩称,其仅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点餐订购外卖服务的网络平台,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其已经披露涉案订单中外卖餐食提供商家的实名信息,李先生也已知晓上述信息。同时,小吃店进驻外卖平台前,外卖平台已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餐饮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平台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该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该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故李先生要求该外卖平台退还餐费,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订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消费者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选择自己想吃的食物,不仅方便、快捷,而且种类丰富。但若在外卖送到之后,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现异物时,应如何正确维权?维权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问题1:应该起诉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协商解决;其次,如果消费者不掌握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实名信息,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披露;最后,如果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商家准确信息的,消费者应向商家主张权利;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信息的,消费者才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
问题2:怎么固定证据,应该赔多少?
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的同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当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时,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录制发现异物过程的视频、对异物食品拍照、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在通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还可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投诉记录等予以佐证。此外,如有证据证明外卖原包装在配送过程中破损,外卖员自行更换餐盒导致食品出现异物,消费者也可据此向外卖员所在公司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外卖中出现异物,应属于该规定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一千元的损害赔偿。
外卖吃出异物怎么赔偿给顾客
本报记者 陶玉琼
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前几天我跟朋友去外地出差,在当地一家烧烤店点了近300元的外卖,吃到一半,发现其中一份凉菜中有一团卫生纸,而且还在一份炒饭中发现了头发。之后,我联系商家要求退款,但一直未收到回复,因工作安排紧急,我们第二天就赶往其他地方了,无法当面跟商家协商。我觉得外卖平台对这些商家有管理监督义务,现在商家依旧没有回复,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平台进行赔偿呢?”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耿垒。
“一般情况下,平台对商家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耿垒说,点外卖、吃外卖已经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只要有一部手机,手指一点,就能足不出户享受到种类丰富的美食。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消费者与商家仅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一旦食品出现问题,维权就会有一定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消费者因点外卖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协商解决,由其承担责任。如果消费者没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实名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有为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只有当平台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消费者方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外卖中出现异物,应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1000元的损害赔偿。
耿垒提醒,消费者在订外卖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等。当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时,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录制发现异物过程的视频、对异物食品拍照、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在通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还可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投诉记录等予以佐证。此外,如有证据证明外卖原包装在配送过程中破损,外卖员自行更换餐盒导致食品出现异物,消费者也可据此向外卖员所在公司追责。
作者:陶玉琼
来源: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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